《民法典》關于保證金的規定是:保證金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對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錢。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另一種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為保證各自義務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為公證機關)提存的保證金。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典關于履約保證金的內容
民法典關于履約保證金的內容,很多情況下都是需要保證金的,當事人簽訂合同之后,為了防止后期對方不履行約定,因此在一些情況下還需要當事人繳納履約保證金,下面是民法典關于履約保證金的內容。
民法典關于履約保證金的內容1一、民法典規定了合同的保證金嗎?
《民法典》中目前沒有詳細規定合同的履約保證金。
所謂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指大型招標項目,工程招標,政府采購項目或者拍賣,為了防止各種不確定性和風險以及考察中標單位有沒有實力完成此采購項目的一種程序,屬于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執行與風險防范的功能。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一般規定,中標的投標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約保證金,它是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履約保證金制度是《招標投標法》為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采購人在招標文件中也確實可以運用這項制度來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從法律上講,履約保證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預付款,更不同于保證。但是《招標投標法》沒有對實施這項制度的相關條件作出詳細的規定,比如,履約保證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監管,由誰監管等等,致使實踐中出現較多的問題。
二、保證金的形式和作用
在現實生活中流行的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另一種形式的保證金,是雙方在合同成立時候,為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為公證機關)提存的保證金。
保證金也具有類似定金一樣的擔保合同實現的作用,但其沒有雙倍返還的功能,而且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訂立的保證、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成立的證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價),而這些功能是保證金不具備的。
保證金留存或提存的時間和數額是沒有限制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過程中皆可。保證金的數額可以相當于債務額,并不像定金那樣,其總額不得超過主合同總價款的20%,而且必須是在合同約定時或者合同簽訂前給付。
因此,在《民法典》中有關定金和違約金的規定與合同的保證金并不相同,保證金并沒有類似定金的雙倍返還或其他約定的功能,也并不限制其數額。目前在《民法典》中暫未對合同的保證金做出詳細規定,相關規定需按照《招標投標法》中的規定履行。
民法典關于履約保證金的內容2履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確保履約的一種財力擔保,履約保證金與合同履行密切相關,并在雙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時才予以退還。履約保證金不同于定金,履約保證金的目的是擔合同當事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擔保符合合同的約定。
實踐中履約保證金一般是在合同完成后退還的,如果給付履約保證金的一方不按合約要求履行的,將不退還履約保證金。但如果單位要求有保養或維修保證金部分的話,那么退還的時間應該在辦理完保養或維修保證金后。
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單方履約擔保,不同于定金,當交付履約保證金的一方違約時,不適用“定金法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民法典關于履約保證金的內容3履約保證金是什么?
履約保證金是履約擔保的一種形式,《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要求中標人提交一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是招標人的一項權利。特別是在建設工程領域,為控制風險,發包人通常要求中標的承包人交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
法律、行政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并未強制規定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用履約保證金,而是將是否采用履約保證金的權利授予招標人,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是否收取履約保證金。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如果中標人不提交,招標人可以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律師補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即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履約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在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或未按期竣工時罰沒,但實際損失少,保證金數額大,承包人認為全部罰沒過高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原則并參照《民法典》關于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處理。
簽合同交押金合法,勞動合同除外。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雙方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及其他費用。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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