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系,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于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例如:A企業與B企業簽訂合同,由A企業向B企業提供貨物一批,當A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將該批貨物移交B企業時,卻由于B企業的原因而無法交付,這時A企業就將該批貨物交給提存機關,而自己不再承擔交付貨物的責任。
擴展資料:
提存中的法律關系主體:
提存法律關系主體,就是在提存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具體說來,包括提存人、提存機關和提存受領人。
一、提存人
提存人即為解除債務束縛而將給付物提交提存機關的人,也即債務人。
二、受領人
提存受領人即提存之債的債權人。
三、提存機關
我國學術界在提存機關的確定上主要有四種觀點:
第一,提存機關應為有關主管機關;
第二,應為人民法院;
第三,應為公證機關;
第四,可以為銀行等部門。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提存
提存是清償債務的一種特殊方式。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因債權人的原因使債務人無法直接向債權人還債,債務人可將要還的錢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機關,由提存機關按法定程序交付給債權人。自提存之日起,視為債務人履行了給付義務,提存物及風險責任轉歸債權人。
2、在合同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錢、物,可消除雙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確履行。
3、監護人、遺產管理人、遺囑人或贈與人為保護被監護人、繼承人、遺囑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贈人的利益,可將其管理、贈與或遺囑處分的財產提交給法定的提存機關,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夠管理自己的財產時或提存人設定的其它條件成就時,由法定提存機關轉交給受益人。
擴展資料
在提存后,債權人與提存機關之間會形成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提存具有使債務人擺脫債務約束的效力,因此自提存之日起,債權人即獨立地享有提存所設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債權人在規定期間內,對提存機關享有交付提存物的請求權,同時須承擔提存費用。
除斥期間:
1、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時效為不變期間)不行使則消滅;
2、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合同法》規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
《擔保法》規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償為目的,而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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