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屆滿后,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已成為不定期,承租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雖然法律對租賃合同締約形式沒有作出強制性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口頭協議舉證困難,雙方就合同內容產生爭議時,不利于雙方權利義務確定。如確已形成不定期租賃合同關系,雙方最好將租金、付款方式等主要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在實際生活中,造成承租人拖欠房租的原因有多種,出租人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一)對于由于承租人生活困難,一時無力支付房租的情況,出租人應根據所欠房租的數額,在保證自己的出租收入的前提下,查明拖欠房租的具體原因,盡量照顧承租人的實際困難,協助承租人制定并落實還欠計劃,允許承租人將積欠的房租分期返還。,(二)由于出租房屋的租金確實過高,而致使承租人無法按時交納的,可經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認定,合理調整租金,按調整后的租金要求承租人交付。,(三)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意外死亡,承擔人所欠交的房租可從其遺產中予以扣除。如果承租人的遺產已被繼承,則應由繼承人按繼承遺產份額的比例分擔所欠租金。若遺產不足以償付其所欠房租,尚欠部分應予以注銷。,(四)對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且又有能力支付卻故意拖欠租金不交的,出租人可通過法律手段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對承租人不按合同的約定交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根據以上不同情況,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自動協商,請求有關組織調解,申請有關機構仲裁和申請法院依法審理等幾種具體途徑解決。當出現承租人拖欠房租的情況時,出租人可以首先根據實際情況,與承租人進行協商,以求得雙方當事人的共識和諒解。出租人與承租人經協商來取得一致意見時,出租人可以邀請雙方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幫助敦促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履行交納租金的義務。如仍不能解決問題時,出租人可以根據租賃合同中的有關約定條款,申請房地產仲裁機構予以仲裁。在以上方法都無法解決承租人欠租問題的情況下,出租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定承租人應交納的房租,交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人民法院的審理結果具有最高效力,其判決可以強制執行。,(一)不繼續租住需提前向房東說明,近期關于租房合同到期是否租住的問題矛盾也日漸增多。,(二)繼續租住需續簽合同,合同到期后,如果雙方均同意續約,那應該重新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新的權利義務。即使仍按原協議履行或改動的權利義務條款較少,雙方不愿意重新簽訂書面協議,也應該簡單簽訂一份補充協議,附在原協議后面。千萬不要以為“雙方都沒意見,只要自動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續。”如果沒有正式的確認,雙方租賃關系繼續有效沒問題,但是租賃期限卻變成了不定期的了。也就在到期之后自動履行的期間,雙方均有權隨時提出終止租賃關系。,(三)任何一方都沒有當然的續約權,有的承租人在原租賃合同到期后想續約卻被出租人拒絕,認為出租人不愿續約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問律師有沒有辦法維權。然而從法律上看,既然約定了期限,就必須認識到這個期限對雙方是有約束力的,到了期限后,自己還能否繼續使用,能否續約,不是自己一方能決定的,另一方完全有權拒絕續約,甚至不需要什么合理的理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租房合同到期房東不續簽租房合同失效、租賃關系終止,租客應當按照約定或其性質使用后的狀態及時返還租賃房屋;房東不續簽雙方仍保持租賃關系的原合同繼續有效,雙方視為不定期租賃。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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