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對保證人不發(fā)生效力的意思
《民法典》第696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fā)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首先,債權人轉讓債權必須通知保證人,保證人接到轉讓通知后才能夠向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若未通知,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fā)生效力。 其次,當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時,債權人就要受到該意思自治的約束。受意思自治的約束并不意味著債權人不能轉讓主債權,債權人仍然可以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他人,只是這種行為違反了保證合同的約定,是對保證人的違約,若未能征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其后果是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轉讓誰通知保證人呢
債權轉讓僅存在于合同中,也就是合同一方將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方。那么,債權轉讓都需要通知保證人嗎?債權轉讓對保證人的效力如何?債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以下就由我為您一一進行解答吧。一、債權轉讓都需要通知保證人嗎 債權轉讓不必征得保證人同意。債權轉讓一般情況是不需要通知擔保人,但要通知債務人。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二、債權轉讓對保證人的效力 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債權人無須通知保證人,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約定禁止債權轉讓的,主債權轉讓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三、債權轉讓的條件 債權轉讓的條件包括以下四種: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二)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三)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xié)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四)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guī)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通過以上內容,相信您對債權轉讓都需要通知保證人的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總的來說。債權轉讓不必征得保證人同意。債權轉讓一般情況是不需要通知擔保人,但要通知債務人。如果您還有不清楚的地方,歡迎您咨詢律師,我們會給您專業(yè)的解答。
債權轉讓時對保證人有什么影響
債權轉讓 時對保 證人 有什么影響 主債權轉讓是指 債權人 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享有。主債權轉讓只是使債權人發(fā)生變更,而并不改變債的內容。主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有四條: 1、主債權有效存在,且主債權轉讓并不改變債權的內容; 2、主債權的讓與人(即主債權人)須有處分債權能力,且與受讓人就主債權轉讓達成合意; 3、讓與的主債權須有可讓與性,依主債權性質不得讓與或依主合同約定不得讓與者除外; 4、主債權讓與須經人同意或通知 債務人 ,始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 保證期間,主債權讓與后,讓與人脫離主 債權債務 的關系,受讓人成為新的主債權人,讓與人不得向主債務人請求給付。同時,依附于主債權的從權利如 抵押權 、利息債權、 定金 債權、 留置權 、保證債權等都一并轉移給受讓人。因此,保證人須對受讓人承擔義務,即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在主債權讓與后,債務人得以對抗原主債權人的抗辯權,同時也有權對抗新主債權人。 需要注意的是, 保證合同 另有約定的,服從約定。如約定主債權轉讓須經過保證人同意,那么,不經保證人同意便轉讓主債權的,保證人則不再承擔原來的保證責任。 (一)根據《 合同法 》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從權利不隨主債權的轉讓而發(fā)生轉移。那么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權利有哪些情形呢?其范圍大致表現以下情形:如基于 撫養(yǎng) 關系、 贍養(yǎng) 關系、 繼承 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 退休金 、 養(yǎng)老金 、 撫恤金 、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等權利。 (二)根據《 擔保法 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在保證合同中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若明確約定主債權不得轉讓,或者在主債權讓與情況下,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等情況下,保證人在主債權讓與時即可免責。 債權轉讓時對保證人的影響,體現在轉讓時主債權的新的接收人身上,而保證人需要讓新的債權人能夠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主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保證人在更換時,首先必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才能進行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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