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罰行為提出爭議可以通過兩條途徑:司法途徑和行政途徑。行政途徑就是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就是指法律規定某行政機關,就其主管事項與相對一方當事人發生爭議時,根據相對一方當事人的申請,由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對引起爭議的決定進行復查的制度。按照傳統法學的一般原理和國家機關的職能分工,裁決糾紛應當是司法機關的職能,行政機關的職能是對國家公共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它們分別承擔不同的職能。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生活中產生的所有糾紛,不論它是產生于公民與公民之間,還是產生于公民與行政機關之間,都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裁決。這是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原則。但是,行政復議的存在也有其必要性。行政復議的存在全在于行政糾紛的特殊性。與其他糾紛相比較,行政糾紛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行政糾紛起因于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行政機關是一個層級節制的體系,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負有指揮、監督的職責,它可以撤銷、改變下級行政機關違法、不當的行政決定。監督權是維護統一的行政所必需的。監督權的存在,一方面使行政爭議與其他糾紛相區別,另一方面也為行政復議的存在提供了可能和條件。第二,行政糾紛涉及到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行政管理的諸多領域都涉及到專業、技術知識,如環境保護、食品衛生、醫藥管理等,在這些領域產生的行政糾紛與專業技術知識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因而解決這些行政糾紛也必然涉及到一系列復雜的專業技術問題。例如,排放污水元素的測定,食品添加劑中危害人體健康成分的確定等,這些問題需要由擁有專家的行政機關來進行裁決。行政機關如何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呢?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依法享有申辯權、質證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不服的等等。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包括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的所有方面。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裁決爭議的一種活動,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為了保證能夠客觀、公正、正確地解決爭議,行政復議必須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從總體上看,行政復議程序應當比法院的司法程序更為簡便、靈活,更能適應行政活動的需要。行政復議一般包括復議申請、審查、審理和裁決等幾個階段。(一)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向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復議。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復議。申請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有具體的復議請示和事實根據;(4)屬于申請復議范圍;(5)屬于受理復議機關管轄;(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3)申請復議的要求和理由;(4)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二)審查。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對復議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1)復議申請符合規定的,應予受理;(2)復議申請不符合規定的,裁決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3)復議申請書未載全內容的,應當把復議申請書發還申請人,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復議申請,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不予答復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或者答復。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申請人對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三)審理。行政復議實行書面復議制度,但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審理復議案件。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村之日起10日內,向復議機關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或者證據,并提出答辯書。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決定。(四)裁決。復議機關經過審理,分別作出以下復議決定:1、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事實清楚,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的,決定維持;2、具體行政行為有程序上不足的,決定被申請人補正;3、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4、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并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的;(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影響申請人合法權益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復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發現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與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相抵觸的,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予以撤銷或者改變。復議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與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相抵觸,而復議機關又無權處理的,向其上級行政機關報告。上級行政機關有權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上級行政機關無權處理的,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復議機關停止對本案的審理。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應當制作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3)申請復議的主要請求和理由;(4)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5)復議結論;(6)不服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或者終局的復議決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7)作出復議決定的年、月、日。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