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泛指非經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所進行的各種資金融通行為。具體說,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因此民間借貸不是犯罪行為。
而非法集資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企業未經有權批準的機構審批,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公眾(較為廣泛的群體)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間借貸則是企業向特定的公民借款。也就是說“特定和不特定的對象”是區分合法與非法的一個重要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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