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流程怎么走
行政復議流程如下:
1.申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權益,可在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附上相關材料。
2.受理:行政復議機關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即為受理。
3.決定:機關在受理后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復雜情況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決定書需加蓋單位章,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多長時間做出決定
法律分析:行政復議受理后在三十日內答復,我國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幾日內
行政復議的受理期限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
1、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2、如果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應當按照少于六十天的復議期限規定作出結果。
3、如果屬于情況復雜的,經過批準的,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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