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間合同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規定 中介合同 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委托人支付報酬 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條規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第九百六十四條規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什么是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特征如下:
1、其合同標的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介紹訂約的勞務;
2、居間人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間媒介人;
3、它是有償合同,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產生有效結果時才可請求報酬給付。
學說中有認為,居間合同為特殊契約,當事人不負有嚴格的合同義務;亦有學說認為,居間合同為準 委托合同 ,適用有關委托的一般規定。
三、居間人的權利有哪些
1 、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
2 、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包括在報酬內,居間活動的費用一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托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民法典對居間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很多。例如規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 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居間合同也稱中介合同,居間人的義務如下: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
2、忠實義務。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
4、隱名和保密義務。
5、介入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 有以下兩個特征: (1)居間合同以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為目的。 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是為委托人提供服務的,這種服務表現為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為訂約的媒介。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進行居間活動的結果,其目的在于通過居間活動獲取報酬。居間人的活動只有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有效的合同關系才有意義。 (2)居間人在合同關系中處于介紹人的地位。 居間合同的客體是居間人依照合同的約定實施中介服務的行為。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托人的 代理 人或當事人一方,居間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為委托人報告有關可以與委托人訂立合同的第三人,給委托人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在當事人之間充當“牽線搭橋”的媒介作用,并不參加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具體的訂立合同的過程,他的角色只是一個中介服務人。只是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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