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忽悠簽的合同有效嗎
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忽悠本來就是欺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1、行為人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目的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2、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人具有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客觀表現。演員可以表現在做的方式上,也可以表現在做與不做的方式上;3、對方因為欺詐而陷入錯誤。對合同內容和其他重要情況理解有缺陷。這種誤解是行為人的欺詐造成的,即相對人的錯誤與行為人的欺詐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相對人因誤解表達了自己的意愿,與行為人簽訂或履行了合同。意義的錯誤表達是由錯誤的理解直接激發的。
企業欺騙員工簽協議有效嗎
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若有證據可以表明是被欺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則勞動合同無效。
簽訂勞動合同被騙,有些人在找工作的時候因為不懂勞動合同法,陷入用人單位的合同陷阱,最后工作做了很多,但是工資卻很少,該有的福利待遇也沒有,想解除勞動合同,還得支付很高額的違約金,面度這樣的現實,很多人都只好忍受,直到勞動合同到期,那么對于這樣的勞動合同,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呢? 合同法原則中有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但是法律也規定了,現實中需要先適用具體條文,只有具體條文中沒有規定的時候,才能夠用原則進行適用。也就是說如果勞動合同法條文中中對被氣派所簽訂的合同有規定,就必須適用勞動合同中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將上面的兩個法條進行對比,會發現,勞動合同法在實踐中偏向與保護勞動者的利益,直接規定了被欺騙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實踐中,找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也是合同,也就是可以適用《合同法》,但是合同法在適用的時候是要求一方當事人提除撤銷或者變更請求的,但是往往這種欺騙的勞動合同實際上是不被當事人發現的。所以等待當事人去提起撤銷或者變更請求還是很難的。 于是作為規定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便對勞動合同做出了特別的規定,直接這樣的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這就保護了勞動者的利益。 綜上所述,被欺騙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實際上是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雖然勞動法這樣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但是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還是需要仔細的看清勞動合同,不然最后還是麻煩自己。
被騙簽的合同有效嗎
騙簽,可能涉及合同欺詐。如果當事人是因為受到欺詐被騙在合同上簽字,且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或者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如果被騙簽字的行為不滿足合同無效的情形,但是滿足合同可撤銷的情形,也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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