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任意撤銷權:在贈與財產實際交付前,贈與人隨時有權撤銷合同,贈與人撤銷合同后,贈與合同無需履行。但也有例外情況,贈與合同不可撤銷,主要是指:(1)經過公證的。(2)贈與行為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的;(3)贈與行為具有道德義務性的。2、法定撤銷權:在贈與財產實際交付后,沒有法定情況,贈與人不可撤銷合同;在符合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贈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繼承人有權撤銷合同,主要(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的;(2)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撫養義務的;(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贈與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或其法定代理人、繼承人在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之日6個月內撤銷合同后,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分析:只要贈與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不能力、對所贈與的財產擁有處分權、自愿贈與他人,由贈與人與受贈人簽名確認后,該贈與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二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六十六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一、 簽訂 贈與合同 注意事項
1、贈與合同的內容要具體明確。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財產名稱、財產目前狀況、贈與合同履行的時限以及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以及什么條件、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2、從贈與人的角度考慮,若贈與行為在交付財產或轉移權利之前有可能撤銷,建議不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因為一旦公證將很難撤銷;從受贈人的角度考慮,若擔心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則應積極勸說贈與人將贈與合同進行公證。
3、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受贈人有一定的要求,則可作為一個贈與的條件。如果受贈人無法滿足贈與人提出的條件,或者受贈人的行為讓贈與人不滿意,則贈與人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履行贈與義務。
4、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約定辦理有關手續的內容。
5、贈與人應在贈與合同中說明贈與財產存在的瑕疵,否則由此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責任。
二、簽訂贈與合同的原則
1、 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二) 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 ;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三)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
2、 自愿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
(一) 訂不訂立合同自愿 ;
(二) 與誰訂合同自愿 ;
(三)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 ;
(四) 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 ;
(五) 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 ;
(六)可以自由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3、 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具體包括:第一,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5、善良風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風俗原則。它主要包括以下內涵:第一,合同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精神和原則。第二,合同的內容要符合社會上被普遍認可的道德行為準則。
三、 贈與合同的終止
1.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2.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
(一)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 ;
(二)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
(三)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 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 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 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3.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由此可得,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合同的內容要明確。要尊重雙方的意見。但如果合同進行了公正,贈與人是無法撤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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