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格式合同無效: 1、當事人不具備相應的 民事行為能力 ; 2、意思表示不真實; 3、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 4、 提供格式合同 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法律分析:(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法律分析: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定有:1、規定在《合同法》中,要求格式合同提供方要提醒對方注意格式條款,不得免除自己或加重他人的責任,這樣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對格式條款內容出現爭議時,按照常規理解來進行解釋;2、規定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商家不得以格式合同對消費者作出不合理的規定,加重消費者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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