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被撕毀其復印件能否作為證據呢?
【法律解析】根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根據證據補強規則,復印件作為定案依據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復印件證據應有其他輔助證據加以印證,而且證據之間應能夠形成證據鎖鏈,從而證明案件的事實。
(二)有客觀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證據證明復印件原件已經滅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原因)。
(三)書證復印件提供人應證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確有客觀原因。本案中,老史稱借據原件被老肖撕毀,其提供的借據復印件無法與原件核對,于是老史提供了與其同去討債的弟弟的證言,而且還提供了很關鍵的證據線索:當日老肖拒不還錢,雙方言語不合,老肖撕毀借條,自己曾打電話報警,派出所的民警曾經到場處理情況。
經過人民法院核實公安民警的出警記錄,老史的陳述屬實。這就證明了老史不能提供證據原件確實有正當理由,而且與上述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證明了老肖向老史借款的事實,老史請求老肖還錢的主張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條鏈接】《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七十八條證據材料為復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分析:欠條丟了只有手機拍的借條照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還應當找相關證據證明,能夠證明借款的銀行付款憑證、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借條是書證,應當提供原件。借條復印件、借條的照片均非原件,其證據的真實性極弱,不易被法院采信。還要通過佐證的方式來形成證據鏈,比如銀行轉款記錄,借款時或催款的短信及通話錄音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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