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貸公司債權轉讓是否合法?
一、小貸公司 債權轉讓 是否合法? 小貸公司債權轉讓一般是合法的,根據規定, 債權人 通知 債務人 后可轉讓債權,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是如果小貸公司把它放貸形成的債權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債權轉讓的話,是法律所不允許而構成違法的。 虛假債權轉讓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不良資產剝離前已受清償。剝離前債務人確已向銀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種情況下,如法院已執行,但由于銀行自身的失誤未能核銷,以致將本已受清償的債權轉讓。受讓人發現后形成糾紛。 (二)不良資產剝離前變現 抵押 物或扣押物。債權設定有 抵押權 ,或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銀行通過對物的處置變現實現了部分債權。僅如此,與第1種類型并無不同,實踐中的情況是:由于銀行在變現時,大多與債務人未再訂立合同,故受讓人往往并不按銀行實際變現數額來請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擔保的全部債權來認定虛假債權數額。在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的情況下,受讓人則主張銀行接受了以物抵債,如未明確約定按變現價值確定抵債數額,則應視為是對全部債之沖抵。雙方就此意見分歧引起糾紛。 (三)真債權假合同。銀行在轉讓債權時,債權是真實存在的,但因 借款合同 等手續欠缺而偽造合同等借款手續。受讓人行使權利時,債務人不予認可,或即使銀行提供 證據 證明債權真實存在的,受讓人以與轉讓的合同非同一筆債權之由而要求銀行承擔責任而形成糾紛。 (四)新貸還舊貸。銀行已通過新貸還舊貸的方式變更合同,但轉讓時失誤將舊貸手續作為債權依據交付,或舊貸手續本不規范,在審計檢查活動中為掩蓋不規范貸款,自行劃轉資金還舊貸,但未訂立新的合同,轉讓時仍將原手續作為債權依據。受讓人受讓債權后,以手續所表明的債權已清償之由對銀行提起 訴訟 。 二、 債權債務 承繼證明的法律依據 1.《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六十七條6868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 債務 ,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12月18日修訂)第39條規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 注銷登記 ;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 債務清償 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 法規 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 綜上所述,現在由于公民少部分人對少量資金的需求而在銀行等機構不能得到滿足,就衍生而出許多民間的公司通過其特有的資金資源為公民提供了借貸的途徑,而小貸公司因此而獲得的債權應當屬于公司的財產而被允許在日常的交易中發生債權轉讓的情形。
什么叫做虛假債權轉讓訴訟
虛假債權轉讓糾紛的情形:剝離前已受清償;剝離前變現抵押物或扣押物;真債權假合同;新貸還舊貸;轉讓后債權人又接受債務人清償而產生的糾紛。債權轉讓前,因債權人原因造成債權難以實現,但轉讓時未明確說明。受讓人可以債權人未盡義務之由要求債權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2022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 債權轉讓 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四十六條6868 債權人 轉讓債權,未通知 債務人 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征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并不是這種轉讓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系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合同之債成為多數人之債。 二、債權轉讓的類型有哪些? 1、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 債權債務 關系的一方。 2、 債務重組 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 債務 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以比照《債務重組準則》進行處理。 3、非貨幣型 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4、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 連帶責任 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 抵押 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于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綜上所述,債權債務都是可以轉讓的,按照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應事先通知到債務人,方式可以是書面或者口頭,不管債務人是否同意,債權轉讓都生效。債權轉讓還要符合一定條件,比如債權是合法的,已經到期,法律允許轉讓的債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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