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別,如前所述,倉儲合同有其法定的特點,所以在簽訂履行時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內容、起始時間,這決定著承擔責任的內容和開始時間,例如合同生效時間二者不同,前者為成立時生效,后者為交付時生效;前者均為有償,而后者有償與否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特殊特征:
(1)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占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于存貨人所有。
(2)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于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征。
(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倉儲合同區別于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征。
法律分析: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交貨人交付的儲藏物,存貨人支付儲藏費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別有以下幾點:1、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儲合同是諾成合同。2、保管合同一般為有償合同,也存在無償合同的情況倉儲合同都是有償合同。3、保管合同給付保管憑證儲合同是給付倉單。4、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但無償保管有輕過失免責的規定儲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輕過失不免責。5、寄存人和存貨人都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倉儲物。但保管人要求對方提前提取的權利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九百零四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法律分析:倉儲合同就其性質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種,是一種特殊的保管合同。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自成立時生效。倉儲合同區別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在倉儲合同主體的特殊性,即倉儲合同中為存貨人保管貨物的一方必須是倉庫營業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條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采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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