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只有一套房產時只會查封不會被強制執行。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二百五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擔保人抵押的房屋是生活必需房屋的不可以執行,但是不是生活必須的可以執行。執行房屋所得的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權人或者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再抵償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31.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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