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屬合同的一種,而對于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由此可見,借款合同中約定管轄法院只要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就是有效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原則是: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一)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拒不還款。借款人只顧個人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譽低下,合同到期后,有償還能力卻拖欠不還。有些企業、部門單位頻繁更換法定代表人,且許多“新官”不理“舊賬”,致使金融部門的收貸擱淺,只好訴諸于法律。,(二)擔保人法律知識欠缺,有還款能力,拒不承擔保證人的義務,因這類案件均有擔保人,且擔保人不止一個,當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時,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作為連帶擔保的保證人就應承擔還款責任,但絕大多數擔保人,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欠缺,弄不清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的區別,認為借款人應先還款,借款人不還,自己有償還能力也不應還,有不少擔保人在強制執行階段還振振有詞的說:“我又沒有借銀行的款,憑什么讓我還錢?”。,(三)借款人經營虧本,沒有償還能力,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另外,借款人為躲避債務,外出打工,沒有確切地址而導致欠款不能歸還,信用社為此起訴的也不在少數。,(四)借款方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履行合同困難。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一些企業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導致企業嚴重虧損、資不抵債,無力償還貸款。,(五)貸款方審查制度不嚴。不法分子乘機鉆空子,利用虛假證明,私刻他人印章,偽造保人手續等手段騙取國家貸款。,借款合同當中可以約定管轄,只要約定管轄法院只要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就是有效的。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1、一方主體特定,起訴方多為 農村信用社 ,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相對較少。這里所指的 金融借款合同 不包括一般意義上的 民間借貸合同 ,貸款人是指銀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則多為自然人。在所審理的案件中,農村信用社 向法院起訴 的占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總數的85%;個人借款的占整個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購房或做生意。 2、貸款的期限較短,貸款標的額大,均有擔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現金,貸款的期限不長,少則一年,多則兩年,最長的也不超過兩年,同時簽訂《 借款擔保合同 》,并且擔保人人數為兩人以上,均為連帶擔保,擔保期限為貸款到期后兩年或三年。 3、金融部門不及時起訴、貸款續貸轉貸的現象多,貸款被拖欠的時間長。在所審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與銀行、信用社內部工作人員的熟人關系取得貸款,因此,很多銀行、信用社對借款人逾期拖 欠貸款不還 的情況,不能及時訴諸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而是通過不適當的轉貸、續貸方法解決,有的轉貸、續貸多次。有的貸款到期后,而借款人遲遲不還,金融部門在訴訟時效內也不向借款人和擔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擔保人發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擔保人簽名確認。在庭審中,絕大部分當事人提出簽字認可是在信貸人員的欺騙下由于自已不懂法簽的名,這類案件的審理難度比較大, 法院判決后 ,當事人不服,上訴的也占一部分。 4、《借款擔保合同》的內容完備,手續齊全。在所審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擔保人與貸款人之間均有書面合同, 合同的內容 均寫明了借款的種類、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包括擔保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此外,借款人、擔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證明、擔保承諾書等相關手續, 沒有擔保人 的,用房產設置了抵押。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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