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和詐騙兩者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含義不同。經濟糾紛是指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2、主觀目的與客觀手段不同。詐騙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經濟糾紛不是;客觀手段中,詐騙采取的是欺騙或隱藏事實的手段,而經濟糾紛是正當行為。一般經濟糾紛屬于民事糾紛中的一種,因此不會涉及到刑事犯罪,但也不排除行為人在一開始就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這種情況下如果符合條件的話,則會被認定構成詐騙罪。
兩者之間根本的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則構成合同詐騙罪,否則系民事糾紛。
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要在綜合考察以下客觀情況的基礎上加以確定:
1、審查行為人主體資格;
2、考察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履行合同的能力;
3、行為人是否有積極履行合同的行為;
4、考察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5、考察行為人在對方當事人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后的表現。有學者強調非法占有為目的不僅發生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亦可產生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而且注重考察事后是否揮霍對方當事人的貨物、貨款等。
詐騙行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欺詐的手段騙取或利用受害人的無知而騙取其財物。而經濟糾紛則是雙方發生經濟方面的糾紛,是一種法律上的民事行為糾紛。
一般來說,兩者比較容易混淆的,就是典型的借錢不還的問題。借了錢,債務人打了欠條,然后沒錢還,如何界定是經濟糾紛還是詐騙,真的很難說。但按照目前我國刑法疑罪從無原則,在無法區分詐騙還是經濟糾紛且沒有證據證明詐騙時,應當以經濟糾紛來定論。
合同糾紛和經濟糾紛的區別
合同糾紛和經濟糾紛的區別。很多事情都是需要簽署一份合同的,合同訴訟時效適用于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合同訴訟時效的起始是權利主體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當天。下面看看合同糾紛和經濟糾紛的區別及相關資料。
合同糾紛和經濟糾紛的區別1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和終止而發生的一切糾紛。合同爭議的內容主要表現為爭議主體對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內容的不同看法。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的矛盾,而產生的糾紛。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條 【合同條款的解釋】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
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經濟糾紛概述
(一)定義
經濟糾紛在民商事糾紛中占有很大比例,是在經濟活動過程之中,不同的經濟行為主體因為不同類型的經濟活動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這樣的糾紛要經由民事訴訟的途徑進行處理,因此經濟糾紛責任承擔主要是相關責任所帶來的賠償義務。
(二)案件特點
(1)近期受理的經濟糾紛的案件中,承包合同、貸款合同、購銷合同所占的百分比明顯的增加;(2)當事人地身份較為復雜,個體經營企業、國有企業、合資企業、全民所有制企業等;(3)雙方的當事人所爭議的訴訟標的額大幅度增加,少則要十幾萬,多則回答到幾十萬;(4)大多數地被告因經營不善而沒有償還能力。
(三)解決糾紛的對策
第一,要加強法制的宣傳,廣泛的推廣公民尤其是法人學習相關政策和法律,增強公民的守法意識。
第二,正確的處理好政策與法律的關系,為企業創造出一個寬松良好的發展環境。對經濟緊張、周轉困難的企業采取一系列放水養魚的方法,扶持企業的正常發展,為穩定大局和經濟建設的服務著想。
第三,對各種經濟行為進行規范,是各企業在簽訂合同時能認識并保障自己的權益。
合同糾紛和經濟糾紛的區別2合同詐騙與普通經濟糾紛的區別是什么
合同詐騙與普通的經濟合同糾紛不同,普通的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經濟主體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因簽約、履約而產生的爭議,合同雙方并沒有非法占有的意圖;而合同詐騙則純粹是把合同當做詐騙的一種手段。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行為。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糾紛和經濟糾紛的區別3一、民法典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怎么計算
訴訟時效的開始,也稱訴訟時效的起算,是指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時間既然是一個法律事實,確定其起始時間就特別重要。整個訴訟時效制度的基礎是有權利而不行使這一事實。民事權利主體享有權利卻長期不行使,這就需要從法律上加以限制。
因此,訴訟時效起算的基礎是民事權利主體能夠行使請求權。能夠行使請求權,但卻不行使,訴訟時效便從此開始起算。能夠行使請求權,而是一個客觀的標準。訴訟時效開始起算的時間就是權利主體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訴訟時效開始的依據是在合同關系中,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的事實
但在有些情況下,權利遭到侵犯之時,并非就是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時。所謂“應當知道”,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觀上存在知道的條件和可能,即使當事人因主觀過錯,應當知道而沒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也應當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權力人以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為借口而規避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常見計算方法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萬別,因此,具體到各個案件,其時效的起算點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開始起算。
4、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起算。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損害發生時起算。
損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知道的,從損害時起算;損害事實發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從知道時起算。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侵害當時即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侵害當時未曾發現的,事后經檢查確診并證明是由該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依法律的特別規定。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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