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擔保,是指二個以上的擔保人就同一債務人的同一債務共同提供擔保;或者同一擔保人就同一債務人的同一債務提供兩種以上不同的擔保。擔保方式既包括人保,也包括物保,例如抵押、質押等。
法律客觀:什么是共同擔保共同擔保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擔任同一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行為,共同保證分為按份共同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所謂按份共同保證,是指兩個以上的保證人按照約定的份額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行為;連帶共同保證,是指兩個以上的保證人分別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行為。《擔保法》第12條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擔保法解釋進一步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如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在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有關規定,一、共同責任、連帶責任和按份責任的區別
1、共同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并且都有過錯,從而共同對損害的發生承擔的責任,如加害人為兩個以上的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在責任承擔的分配方面與連帶責任有所不同。
2、連帶責任是任一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在連帶責任的責任人內部進行追償。而共同責任則不然。
3、按份責任是責任人按照事先定好的比例承擔各自的責任,賠償權利人不得要求任何一方承擔超出其比例的責任。
二、共同責任的分類
1、夫妻共同債務。法律規定:《民法典》第1089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債務加入。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3、分公司債務由分公司與總公司共同承擔。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其資產屬于總公司。當其對外承擔責任時,一般先以分公司的財產賠償,不足的,由總公司繼續賠償。分公司與總公司系共同承擔責任。
4、在按份共同責任中,各債務人應按自己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5、連帶共同責任中,各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承擔全部債務,即債權人可向任何一個債務人主張全部債權,債務人在承擔全部債務后,扣除自己應承擔比例部分后,可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6、連帶共同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共同點是:各債務人都應就全部債務向債權人承擔給付義務。
三、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除了當事人之間的有效約定外,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連帶責任的適用條件分別作了規定,這些規定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認定當事人是否承擔連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具體來講,法律明確規定的連帶責任有以下八種:
(一)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這種連帶責任是針對合伙人與債權人這一外部關系而言,至于合伙內部仍是一種按份的責任。合伙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與合伙中的相似,合伙型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1、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委托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因其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同樣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權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侵權人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
(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債務人一方人數為兩個以上的,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可見,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的是一種連帶賠償責任。
(七)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1、合同簽訂人持有委托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應視為委托單位授予代理權。介紹信中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表達不明的,委托單位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應負連帶責任。
2、借用其他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經濟合同,應當確認為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負連帶責任。
3、借用人與出借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承包關系,且借用人簽訂合同是進行正當的經營活動,則可不作為無效合同對待。但出借單位應當與借用人對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企業法人分立后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企業法人分立,其原債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來承擔。分立后的數個法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公司分立應對原有債務的承擔達成協議,否則不得分立。若該協議對原有債務的承擔明確到每個分立后的公司,則每個公司依協議各自承擔責任;若協議僅確定了原有債務的分擔比例,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對原有債務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企業單位開辦的分支企業倒閉后,如果該分支企業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那么,應由開辦該分支企業的單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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