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
民法典對合同糾紛管轄沒有確切規定,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如下: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7、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綜上所述,合同糾紛的管轄地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確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首先看雙方在書面合同中是否對管轄法院有過約定,有過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向哪里起訴
一般向向被起訴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一般到區縣級法院起訴,但涉及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另一種情況是在合同中約定了爭議解決的條款,有可能選擇仲裁或者是訴訟,在選擇管轄法院時必須選擇符合前述法律規定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管轄。
合同雙方發生爭議可以向合同履行地起訴,也可以向合同簽訂地起訴、被告或者原告的居住地起訴,然后當地人民法院會根據合同糾紛內容對雙方進行責任認定和判決,如果合同中約定了起訴地那就按照合同約定的起訴地起訴。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 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3)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4)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后,不同類型的合同法律規定的起訴地也不一樣,如果是證券交易合同,起訴地應該為交易場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如果是保險合同起訴,起訴地應該為被告人的居住地或者是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怎么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的確定: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合同糾紛管轄法院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為準。2、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3、民事訴訟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許多合同糾紛都會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這就涉及到向哪個法院起訴的問題,也就是法律上面的管轄法院的問題。對于合同糾紛而言,肯定是要確定了管轄法院之后才能夠進行訴訟。那么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呢?編輯為你介紹。一、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為準。 2、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民事訴訟法第25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民事訴訟法第38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6、民事訴訟法第241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 如果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 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 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合同糾紛管轄權、合同糾紛管轄地、確定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思路 1、合同糾紛案件→有無協議管轄→有→是否有效→有效→協議管轄效力優于法定管轄。 2、無協議管轄/協議管轄無效→(標準:協議不明確或約定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法定管轄→確定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即被告人住所地。 3、法定管轄→有無約定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貨地)→無→只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4、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 5、約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實際履行→該合同履行地法院。 6、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不論合同是否實際履行,該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 7、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雙方當事人住所地→未實際履行→該合同未實際履行地法院。 8、判斷是否有協議管轄,合同約定→若發生爭議(或若發生爭議,協商,協商不成)。 9、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10、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現實中,因為合同的類型比較多,我國規定對于不同的合同,其管轄法院也是不同的。不過對于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我國是有大方針的,即有約定的從約定。當然這肯定是在符合法律規定情況下的約定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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