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主合同解除后,擔保合同通常有效。在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認定解除擔保合同的效力的辦法:如果當事人是協商一致解除擔保合同的,或者是因具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情形而解除的,該擔保合同無效;如果不符合約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的情形的,則擔保合同未被解除,該合同仍然有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合同無效 后的法律責任與合同被解除后的法律責任不同。 《 民法典 》, 合同解除 后,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采取恢復原狀等補救措施,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因此,合同解除不影響 合同當事人 承擔應當承擔的 民事責任 , 擔保人 對 債務人 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合同解除后,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債務人承擔的責任為前提,并以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為限。主合同尚未開始履行就解除的,擔保債權沒有發生,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主合同是因 債權人 的責任而解除的,債務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也不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 擔保合同 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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