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對定作物的質量條款必須約定明確。加工承攬業務切忌對質量約定不清或口頭約定質量標準;如果質量是以樣品為準,除了雙方封存樣品之外,還應有樣品質量描述的書面材料。以免樣品滅失或自然毀損或對樣品約定質量有異議時發生糾紛。
第二,原材料提供及風險負擔要約定明確。原材料可以由定作方或承攬方提供。不管哪方提供,均要對原材料的質量要求作出明確約定。特別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情況下,承攬方更要注意對原材料的質量進行驗收審核,經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
第三,關于留置權的約定。根據定做方或承攬方不同,可以約定在定做人未按時付款的情況下,定做人是否對定作物享有留置權。
第四,交貨方式。定作方提貨和承攬方送貨兩種方式在貨物的毀損滅失風險有很大區別,為此,雙方應慎重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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