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倉儲保管人的責任:1、提供合適的倉儲條件倉儲人經營倉儲保管的先決條件就是具有合適的倉儲保管條件,有從事保管貨物的保管設施和設備。2、驗收貨物保管人應該在接受倉儲物時對貨物進行理貨、計數、查驗,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檢驗貨物質量,并簽發驗貨單證。3、簽發倉單保管人在接受貨物后,根據合同的約定或者存貨人的要求,及時向存貨人簽發倉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一條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所或者方法。除緊急情況或者為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三條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采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九十四條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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