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買賣合同履行地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買賣合同糾紛怎么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并提交相關的證據(jù)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后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后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遞交上訴狀。”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guī)則
必須根據(jù)當事人訴訟請求和結合合同履行義務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的確認中,給付貨幣和交付不動產的履行地比較容易確定,難以確定的主要是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此,必須根據(jù)當事人訴訟請求和合同的性質來確定合同履行地。
關于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的含義
司法解釋以程序法規(guī)定為原則結合實體法內容確定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則,因此,履行義務的含義要結合實體法內容確定。
有多個合同履行義務如何確定履行地的問題
合同項下的義務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個的,應當依照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所在地確定為合同履行地,何為主要義務,也要結合合同履行的實體內容來確定。當主要義務履行地無法確定的,兩個以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法院。
合同履行地應當以書面約定為準
管轄協(xié)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shù)據(jù)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法院的協(xié)議。將書面形式從合同書、信件擴展到數(shù)據(jù)電文等有形形式,是現(xiàn)代信息社會發(fā)展的必然要求,也為近年來的我國立法所確認。
約定的地點與實際履行地發(fā)生沖突的處理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一具體義務的履行地,不僅有實體法上的意義,還可能有訴訟法上的意義。約定由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實際簽訂地、履行地與約定的簽訂地、履行地不一致時,應當以約定地為準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jù),當事人在約定合同履行地時,雙方對管轄有預期,不因與實際履行地不符而改變。
《合同法解釋(二)》第四條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履行地
在審判實踐中,有兩種較為常見的約定不明確的管轄協(xié)議。一是約定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要判斷何方當事人守約,需要經(jīng)過實體審理方能確定,在確定管轄權的階段無法判明,這類約定不明確的管轄協(xié)議無法執(zhí)行,應當認定為無效。
未履行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確定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對管轄爭議處理時,主要根據(jù)當事人的主張對合同是否履行作形式審查。
因此,如果合同沒有履行,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管轄,但是,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也沒有實際履行的,也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能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
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模式是什么
從國內外立法情況來看,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大致有以下幾種模式:
1.債務往取主義。所謂債務往取主義,是以債務人的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典型立法國家有德國、法國、瑞士;
2.赴償債務主義。這是與債務往取主義相對應的,以債權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則稱為“赴償債務”。典型立法國家或地區(qū)有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qū);
3.送付債務主義。以將標的物送到債權人、債務人住所地或營業(yè)地以外第三人所在地的,稱為“送付債務”。
民訴解釋中關于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規(guī)定
1.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以信息網(wǎng)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wǎng)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jù)前條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guī)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一、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確認,可以按照當事人約定的地點確定;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和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義務的地點;根據(jù)合同的約定,貸款方先將貸款劃出,如果沒有約定的話,一般應認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民間借貸的管轄最高人民批復雖在部分情況下適用條件不充分,但作為專門規(guī)定管轄的法律條文,多數(shù)時候還是有其應用的合理性,在沒有更具體的條款可用時,比起用民法典確定管轄,以該批復確定管轄更為合適,但應區(qū)分情況稍作變通。1、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劃出借款的行為由貸款方本人完成時,比如出借現(xiàn)金、銀行轉賬,“貸款方劃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貸款方所在地,此時符合最高人民批復的適用條件,應以貸款方所在地為民間借貸的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2、以實際劃出借款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不管是侵權行為地還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總是要選擇跟法律行為或事實本身具有密切聯(lián)系的點,這也是國際私法通行的確定聯(lián)結點的原則。筆者認為,貸款方劃出借款的行為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貸行為能夠完成的關鍵,所以貸款方劃出借款地應該算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密切聯(lián)系點。諸如通過借信用卡的借貸行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貸款人所在地和實際劃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時就應以實際劃出借款地為民間借貸的合同履行地。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jù)前條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guī)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二、銀行一般如何確定借款合同上的債務履行地?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的確認方式:
1、當事人有約定的,約定的地點為履行地;
2、當事人無約定的,由當事人協(xié)議確定;
3、協(xié)商不成的,根據(jù)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4、仍不能確定的,在接受借款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五百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jù)前條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三、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
一、借、貸雙方的履行地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自然存在兩個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順序,先由貸方履行支付借款的義務。在雙方未明確約定履行地的情況下,根據(jù)《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合同履行地應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按照前面的規(guī)定,履行地應該在接受款項的一方所在地——即貸款方所在地。二、應以貸款方履約地作為合同履行地1、所有雙務合同都存在一個“以哪一方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問題。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關合同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一般應以“非金錢給付義務一方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如買賣合同以交貨地、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之所以這樣理解,因為很多合同里面都有“支付價款”的義務,“支付價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間的區(qū)別點;而“非金錢給付義務”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區(qū)別。2、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貸雙方都在履行給付貨幣義務,其實,能反映合同本質特征的是貸款方的放款行為,而不是借款方的還本付息行為。因為借款方的還本行為類似于租賃合同中返還租賃物的行為,而付息行為是借款方使用資金的價款,這兩項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質;而貸款方的放款行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標志。綜上,在當事人雙方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當以貸方履約地——借款人所在地確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不同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確定
不同合同的履行地確定方式有:1、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2、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3、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4、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jù)前條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guī)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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