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可以通過哪些方式向借款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方式
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擔保方式:1.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連帶責任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二是一般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在借款人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財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依法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的范圍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抵押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3.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貸款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是指轉讓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作為質押的擔保方式。以下權利可以設定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權利。貸款人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后,其風險都是由貸款人承擔。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減少借款的風險,近些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在信貸業務中越來越多的采用擔保的方式。根據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進行全面審查,確定保證人是否真實地提供保證;對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進行認定、核實,查明其產權證明并對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能性進行嚴格審查。只有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擔保。因此,金融機構借款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擔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間借款的,當事人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對擔保問題作出約定。
常見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貸款擔保方式分為幾種,各是什么?
擔保的方式為四種: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1、抵押擔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2、質押擔保: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3、抵押加保證: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4、保證擔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借款合同的擔保方式有哪些
借款合同作為單務合同,貸款人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后,其風險都是由貸款人承擔。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減少借款的風險,近些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在信貸業務中越來越多地采用擔保的方式。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擔保方式:
保證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1)連帶責任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在借款人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財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依法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的范圍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抵押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貸款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是指轉讓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作為質押的擔保方式。以下權利可以設定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權利。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可以在哪些方面適用?
《擔保法》第二條第一款以具體與抽象相結合的方式明確了《擔保法》的適用范圍,規定了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這一規定明確擔保法適用于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所謂經濟活動主要是指民商事方面的經濟活動。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合同是生活中常見的經濟活動,但經濟活動并不是僅限于此。相應排除了社會活動中其他法律關系對擔保法的適用。例如,因國家機關的管理行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因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因人身關系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因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等都不適用擔保法。
基金中常見的兜底擔保方式有
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迄今未發生過需要兜底的情況
商業銀行的信用擔保方式有哪些?
你說的是商業銀行要求提供擔保的方式吧,主要有抵押、質押、保證、定金和留置五種方式。
你所說的信用擔保,那就是啥也不用,憑信用。
希望有所幫助。
國際上常用的工程擔保形式有哪些
投標,履約,支付,預支付,質量保修等擔保
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擔保方式
履約保函
什么是保證?建設工程中常見的保證金形式有哪些?
償ttp:/...22
這個也許對你有用
建筑中主要是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的數額一般為投標價的2%左右,最高為80萬
這個里面也有baike.baidu/view/434692
你也可以去看看質量保_金,就是給建筑多少年期限之內的質量保修的錢質量保_金、質量保證金的含義建筑工程教育網
擔保合同的生效有幾種形式
擔保合同一經簽訂既告成立,這一點是共同的。但因為擔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一)保證合同的生效借款合同中的保證,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第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一經簽訂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貸款人、借款人共同簽訂擔保貸款合同。擔保貸款合同中有保證條款,或雖無保證條款,但第三人在“保證人”欄目內簽名或者蓋章,保證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擔保人單獨出具保證書,這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情況。最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貸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銷保證書”上簽名或蓋章并交回貸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證性質的書面文件,包括信函、傳真等,也屬于保證書的范圍。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貸款人沒有明確表示拒絕,都應認定保證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見,保證是諾成性法律行為,保證合同一經訂立即告生效。(二)抵押的生效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借款人歸還借款的擔保。當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貸款人稱為抵押權人,以財產設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簽訂單獨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訂立抵押條款。但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權并不當然生效。依照《擔保法》第42條的規定,以該條所列財產抵押的必須向法定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之日即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或者登記機關不是法定機關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擔保法》第43條規定,抵押人以第42條規定所列財產以外的其它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時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簽訂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質,分為簽訂當即生效和簽訂并經抵押物登記才生效兩種情況。但《擔保法》第43條第2款同時又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而,為了保證信貸資金安全,《貸款通則》規定,抵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登記。(三)質押的生效根據《擔保法》第63條和第75條的規定,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質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樣,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簽訂方式也主要有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設立質押條款兩種方式。但兩者不僅在客體即擔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辦理抵押物登記,而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轉移質押物的占有,或者是辦理質押權利的登記。
擔保的五種形式哪種對債權人有利,哪種對債務人有利
五種常見的擔保方式
一、保證:
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二、抵押:
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三、動產(權利)質押:
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
保。
四、留置:
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五、定金:
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擔保的方式有哪些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有哪些
擔保的方式為四種: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擔保人的責任有: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_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第二十一條_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貸款擔保方式分類是怎樣的,貸款擔保的方式有哪些,擔保方式有哪些
貸款擔保方式分類具體如下:擔保的方式為四種:抵押、質押、保證、抵押加保證。1、抵押擔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2、質押擔保: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3、抵押加保證: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4、保證擔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以上就是對小貸擔保的解答。
個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擔保方式有哪些?
貸款擔保是指銀行在發放貸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貸款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在貸款事中風險控制方面,銀行不愿在上投放,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銀行此類貸款的管理成本較高,而收益并不明顯。那么個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擔保方式有哪些呢?
1、自然人擔保:也就是說貸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你的擔保人可以是自然人,當然了銀行對于自然人個人信用記錄是有要求的,銀行會申請自然人的過往的貸款還款情況,對于自然個人收入水平也會有一定的要求,銀行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降低風險性。
2、擔保公司:目前市面上也會有專業的擔保公司,但是需要國家資格認證才可以,擔保公司會對于你的個人貸款能力進行調查,要是沒問題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為你做擔保。
3、企業擔保:個人向銀行貸款,貸款擔保人也可以是企業。個人所在的企業可以出面為個人進行貸款擔保,保證借款人可以按期償還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擔保可以幫助個人獲得成功貸款的機會。企業可以是個人所在的企業,個人經營貸款是用于企業相關的經營,一般企業都會出面做擔保;而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擔保企業可以是與借款企業利益相關的企業。
以上就是關于個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擔保方式有哪些的介紹了,通過以上的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了,希望對大家有用。
信貸擔保的方式
信貸是指以償還和付息為條件的價值運動形式。通常包括銀行存款、貸款等信用活動。信貸擔保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很少使用)。1、保證貸款:是指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2、抵押貸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3、: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貸款擔保人擔保方式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
除按份共同保證與連帶共同保證這兩種法定的基本類型外,從其他角度來解析,共同保證還應有其他諸多種類的劃分,且各種類別或形態的共同保證得發生交叉、競合,以致形成各種復雜的結構形態。而這點,恰恰是經常被人們忽視的問題。
(一)共同締約的共同保證與分別締約的共同保證
數個保證人為擔保同一債務,可以共同與債權人締結保證合同,也可以分別締結保證合同( 《適用國擔保法的解釋》 第19條第1款)。分別締結保證合同,既可以分別約定各保證人的保證限額,也可以分別約定為全額保證,或者于未約定保證份額時依法推定為全額保證;共同締結保證合同,雖多為全額共同保證,但也不妨礙數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僅在同一債務份額內提供連帶共同保證,或者約定各保證人分別擔保不同的債務份額。故此,共同締約與分別締約所成立的共同保證,均可以是限額共同保證或全額共同保證,也均可為按份共同保證或連帶共同保證。
(二)意定共同保證與法定共同保證
以兩個以上的保證人有無成立共同保證的意思,共同保證可作此分類。數個保證人共同締結保證合同的,肯定有成立共同保證的意思,故必然為意定共同保證。分別締結保證合同的,數個保證人之間也未必無成立共同保證的意思聯系,有此意思聯系的,也屬于意定共同保證。數個保證人分別締結保證合同且無共同成立保證的意思聯系,而依法確認其共同保證關系的,為法定共同保證。但應注意的是,由于保證份額的約定情況可能不同,因此法定共同保證并不等同于全額共同保證,也不等同于連帶共同保證。意定共同保證與法定共同保證,均可以是按份共同保證或者連帶共同保證。
(三)限額共同保證與全額共同保證
依數個保證人之保證份額情況,可作此分類。數個保證人于共同訂立或分別訂立的保證合同中,均可以約定擔保同一債務的全部而成立全額共同保證,也可以于未約定保證限額時依法推定為全額共同保證。全額共同保證中各保證人無分別利益,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清償全部債務,而任何一個保證人也均有此義務,因而無論數個保證人對其連帶關系有無約定,均構成連帶共同保證。如果各保證人僅對同一債務的某一份額或不同份額提供保證的,則成立限額共同保證。這里所謂的限額共同保證與按份共同保證既有聯系也有一定的差別:在限額共同保證中,若數保證人分別擔保債務的不同部分,保證人之間無連帶關系的,成立的是“限額按份共同保證”;而若數保證人共同保證主債務的相同部分(如兩個保證人于共同締結的保證合同中約定共同保證1000萬元債務中的500萬,而不是各分別保證500萬),則于此限額內發生數保證人之間的連帶關系,所成立的應是“限額的連帶共同保證”。
這里作此分類的實益,正在于明確全額的共同保證,肯定構成連帶共同保證,但連帶共同保證不僅限于全額連帶,在部分債務額上也得成立連帶共同保證關系。
(四)一般保證方式的共同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方式的共同保證、混合保證方式的共同保證
這是根據各個保證人承擔保證的方式或與債務人之間清償債務的順序關系之不同而作的分類。依《擔保法》關于保證方式的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基本方式,前者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后者保證人無此權利。共同保證的分類,與保證方式的分類也是相容的,申言之,無論是在按份共同保證中還是在連帶共同保證中,各保證人的保證方式可以都是一般保證,也可以都是連帶責任保證,還可能有的為一般保證,有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即混合保證方式的共同保證)。不同的結構形態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有差異;在混合保證方式的共同保證中,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有的不享有該項權利,因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最為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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