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執行終結有以下幾種情形:
1、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執行程序的啟動大部分由于當事人提出申請。如果申請執行人自行撤銷申請,放棄了要求執行的權利,按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和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應該尊重申請執行人的選擇,裁定案件的終結執行。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執行應當有明確的執行依據,當執行所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后被予以撤銷,執行也就失去了基礎。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有義務就要有承擔義務的主體,當義務承擔主體消亡,而這種義務又沒有繼承主體時,義務便歸于消滅。執行工作中被執行人一般都是義務的承擔者,當他死亡,其又無財產可供執行,也沒有義務繼承主體出現,權利人的權利已經無法實現,在這種情況下,裁定案件終結執行是唯一的選擇。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這類案件的“權利人”就是有權享受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人。這種權利與特定的身份不可分割,只能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所享受,而不能轉讓或繼承。因此,這種權利是隨著權利人死亡而滅失的。所以,如果這類案件權利人死亡,應該終結執行程序。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但必須滿足幾個要件:
(1)被執行人必須是公民;
(2)執行內容只能是借款;
(3)不能再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生活困難無力償還、無收入來源又尚失勞動能力。
三個原因必須同時具備。強制執行不是將被執行人逼上絕路,所以這種情況下處于人道主義考慮,只能終結執行。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這是一個彈性條款,由人民法院根據執行工作中的具體情況,參考立法精神而決定是否終結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程序終結的情形,包括以下三類: (一)因申請執行人的原因而致執行程序終結 1、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2、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3、作為權利人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的。 (二)因被執行人的原因而致執行程序終結 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2、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終止后,無遺留財產可供執行,又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對這類也應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理由同上。 3、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喪失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在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雖未死亡,但其既現實的財產可供執行,又失去了潛在的償還能力,實現上永久地失去了償還債務的能力。 5、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執行不足清償債務,經債權人同意或由執行法院依職權發放再執行權利憑證的。 (三)因執行依據的原因致執行程序終結 1、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生效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執行依據被撤銷,其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歸于無效,執行法院尖停止對該法律文書的執行,裁定結束執行程序。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裁定不予執行的。裁定不予執行的法律文書只能是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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