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是無效代理嗎無權代理并不一定是無效代理,無權代理僅僅具有代理的表象特征,由于欠缺代理權而不能產生代理效力,對于確定無效的無權代理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也應當由無權代理人自負責任.可見,一般情形下,無權代理屬于無效代理。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一般無權代理發生時,對有關三方當事人分別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1.對本人的效果無權代理發生后,法律賦予本人以承認權和拒絕權。(1)承認權。承認權是指在善意第三人未撤回意思表示之前,或第三人催告期尚未屆滿之前,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有追認的權利。代理行為一旦被追認,即自始有效。(2)拒絕權。拒絕權是指本人有權通知第三人,表示其對無權代理行為不予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一經本人拒絕,即確定地不發生效力。自此,本人不得再承認,第三人也無必要撤回其意思表示。2.對第三人的效果無權代理經本人承認即發生效力,否則就不能發生效力。但是,如果無權代理行為有效與否,完全取決于本人單方的意志,就會使善意第三人處于不利地位。因此,無權代理發生以后,法律賦予善意第三人以催告權和撤回權。(1)催告權。催告權是指第三人有權向本人發出催告通知,限其在一定期間內答復是否承認代理行為,如超過這一期限本人未予答復,即視為本人拒絕承認,本人即喪失承認權,無權代理行為確定地不發生效力,第三人即有權追究無權代理人的賠償責任。(2)撤回權。撤回權是指善意第三人有權在本人承認之前撤回其與代理人所為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一旦撤回意思表示,本人就不得再行承認。3.對無權代理人的效果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民事行為,如不為本人承認或被第三人撤回,對由此而發生的后果,無權代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無權代理并不一定是無效代理,無權代理僅僅具有代理的表象特征,由于欠缺代理權而不能產生代理效力,對于確定無效的無權代理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也應當由無權代理人自負責任。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法律后果是什么 《 合同法 》第48條和第49條也對無權代理做了相應的規定。根據這些規定,無權代理將會因不同情形而產生如下法律后果: 首先,對于行為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有權根據自己的利益決定是否予以追認,相對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認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權就得以彌補,無權代理因此而轉化為有權代理,其法律后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即不能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實施無權代理的行為人自行承擔。被代理人的追認行為,既可以向無權代理人為之,也可以向與無權代理人從事法律行為的第三人作出。追認行為通常應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即通過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明確地向行為人或第三人表示承認無權代理行為。不過,被代理人雖未明確表示追認,但其通過自己的行為表示追認的,例如主動履行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規定的債務或者行使其中規定的債權,也應產生追認的效力。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認權,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嗣后被代理人不得主張撤銷。 其次,《 民法通則 》第66條第1款后段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據此規定,被代理人知道無權代理人從事無權代理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被代理人同意其無權代理行為,相應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然而,按照《合同法》第48條第2款有解沒的規定,對于無權代理行為,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據此規定,被代理人知道無權代理人從事無權代理行為而未作追認表示或者否認表示的,視為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行為人自行承擔。可見,在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未作否認表示的問題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了截然相反的法律效果。對于這一問題,由于《合同法》既是特別法又是新法,《民法通則》既是普通法又是舊法,因此無論是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還是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都應首先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而不應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但要看到,《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僅僅適用于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這一情況。如果無權代理人并未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單方法律行為的,對于被代理人明知無權代理的事實而未作否認表示的問題,就不能適用《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而只能適用《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定,也即視為被代理人同意行為人的無權代理行為。 再次,根據《合同法》第48條第2款后段的規定,對于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該合同的權利。所謂善意相對人,是指相對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應當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行使。如果被代理人已經追認或者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相對人即不得再行使撤銷權。相對人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應當向被代理人作出。當然,如果善意相對人撤銷該合同的,因追認的對象不復存在,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使追認權,因而也無需對相對人承擔法律責任。最后,根據《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于此情形,無論被代理人是否表示追認,該代理行為都確定有效,相應地,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 在發生無權代理糾紛的時候如果想要爭取合理的賠償的話,建議可以來網找專業律師了解更多知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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