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和解。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在自愿原則下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調解是指在第三人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一、 運輸合同 糾紛該如何處理
解決運輸糾紛一般有四種途徑,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和訴訟是準司法或司法解決。運輸糾紛出現后,大多數情況下,糾紛雙方會考慮到多年良好的合作關系和商業因素,互相退一步,爭取友好協商調解,在此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但也會有一部分糾紛經過雙方較長時間協商,甚至在行業協會或其他組織介人調解的情況下還是無法解決,雙方只能尋求準司法或司法途徑解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九條規定,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二、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述3個地方各人民法院對這類運輸合同糾紛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到任何一個法院起訴都可以。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得無故推托,應當依法受理。對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理。
三、承運人的 損害賠償 責任包括哪些
1、歸責原則:承運人承擔貨物損害賠償責任不以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為要件,而僅以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為要件,采取嚴格責任原則。
承運人證造成的,不承擔損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害賠償責任。
2、舉證責任:托運人對其與承運人存在運輸合同關系,以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擔舉證責任;承運人對民法典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3、賠償額的確定:
(1)約定標準:即當事人在運輸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賠償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賠償數額;
(2)法律規定的補充標準:一是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二是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認;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確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確定標準。由于當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上存在差異,故法律、行政法規如《鐵路法》、《民用航空法》針對具體運輸方式的賠償限額和計算方法有特別規定的,從特別規定。但由于承運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不適用賠償限額的規定。
(4)承運人制訂的有關賠償金額的格式條款被認定為無效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由此可見,因運輸合同引發的糾紛,應當在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應當提交起訴狀,準備好相關證據材料。
運輸合同可能是單一的運輸工具來完成,比如由路上運輸或者水上運輸或者空中運輸單獨完成,也有可能采取的是多種運輸工具聯合運輸,路上運輸還存在公路運輸和鐵路運輸之分。采用不同的運輸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法院管轄還是由專門法院管轄的問題。實踐中處理這一問題的基本原則是:(1)如果是采用單一運輸工具,則按運輸工具不同來確定管轄法院,比如采用水運,則由海事法院管轄,采用鐵路運輸,則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2)如果是采取聯合運輸,根據具體情況,凡是與海事有關的,由海事法院管轄,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3)在聯合運輸中,如果同時存在水運和鐵路運輸的,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法律并未作出具體規定,在這處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選擇法院管轄?!鞠嚓P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0409]第二十八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19991225]第六條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海事訴訟的地域管轄,依照以下規定:(一)因海事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二)因海上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由轉運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交船港、還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四)因海上保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保賠標的物所在地、事故發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五)因海船的船員勞務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船員登船港或者離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六)因海事擔保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擔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因船舶抵押糾紛提起的訴訟,還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優先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轄。
一、運輸合同糾紛注意事項
(一)協商
運輸合同糾紛出現后,大多數情況下,合同當事人雙方會考慮到多年良好的合作關系和商業因素,互相退一步,爭取友好協商調解,在此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二)調解
但也會有一部分糾紛經過雙方較長時間協商還是無法解決的,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果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三)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是一種重要的糾紛解決手段。
(四)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則通過法院進行訴訟是解決糾紛最終的途徑。運輸合同糾紛可以按照我國的訴訟程序,由一方或雙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然后由法院根據適用法律和事實進行審理,最后作出判決。
二、運輸合同糾紛的種類
(一)單證糾紛。
單證糾紛主要發生在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此類糾紛包括:因單證瑕疵引起的糾紛;因承運人簽發單證時的失誤引發的糾紛;因托運人未與收貨人達成協議,卻要求簽發特殊單證(倒簽或預借提單)而在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產生的糾紛。
(二)貨物損失、滅失的糾紛。
該類糾紛一般發生在承運過程中。造成此類糾紛的原因很多,可能是由于托運人自身的過失造成的,如包裝不良、標識不清引起,也可能是承運人的過錯造成的,如積載不當、操作失誤、運具選擇不當等。另外,還有不可抗力造成的貨物損失、滅失,應根據風險分配原則分擔風險。
(三)延遲交付糾紛。
這是指因承運人在合同約定期限以后進行交付而發生的糾紛。糾紛發生的原因主要有:因承運貨物發生交通事故;因積載能力而必須將貨物延遲發送;因過失造成中轉滯留;因某種原因而繞行導致發生糾紛。
(四)運雜費糾紛。
這是因為托運人或收貨人的故意或過失,未能及時或全額交納運費,以及因在履行合同中所發生的其他費用而發生的糾紛。
(五)運輸工具損害糾紛。
這是指因托運人的過失,造成對承運人的運輸工具損害而引發的糾紛。
三、運輸合同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
在審判實務中,雇傭關系與運輸合同關系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其一,兩者的標的不同。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方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傭關系的標的注重雇工無形的勞務給付,以供給勞務本身為目的,偏重于勞動者出賣勞動力的行為。而運輸合同關系的標的物是貨物或是旅客,其表現為物化的勞動成果,重在有形工作量的完成,以提供通過勞動產生的工作成果為目的。在雇傭活動中雇員所提供的是勞務,而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提供的是運送行為,承運人完成運送行為必須借助運輸工具,否則運輸行為便不能實現。
其二,兩者取得報酬的方式不同。在雇傭關系中,雇員的報酬體現為工資,由于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較為穩定、長期,具有一定的持續性,因此雇員取得報酬的方式也比較固定,呈周期性,通常按勞動時間來計算報酬,一般是按星期或月來結算。而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獲取的報酬是運費,純粹是按物化的勞動成果來計算報酬,通常按趟次、運量來結算,且多為一次性付清。
其三,兩者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同。在雇傭活動中,雇主有權對雇員的勞務活動進行監督,受雇人要受雇主指示的約束,雙方之間存在著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地位不平等的色彩較為強烈。但在運輸合同中,托運人無權對承運人的運送行為進行監督,托運人追求的結果是貨物能夠按期安全抵達,承運人只需按時運送、按地點運送以及安全運送至目的地即完成合同義務,至于承運人采取何種運送方式,以及運送路線等,除托運人有特殊要求外,承運人有權自主選擇??梢姡谶\輸合同關系中,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并不存在任何隸屬、服從關系。綜上所述,運輸合同引發糾紛后,需要注意是采取合適的解決糾紛辦法。
貨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托運人交付運送的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意見所指貨物運輸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調整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一、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一)合同主體的特殊性1、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2、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托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保管人;3、收貨人:雖未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是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貨物的權利的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及時提貨、支付運費、負檢驗義務等。(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運輸合同通常是標準合同,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三)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四)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指具有獨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用事業性質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五)法律適用的特殊性由于運輸行業的特殊風險,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益予以特殊保護。故除合同法外,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二、關于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一)承運人、托運人均可成為適格原、被告;(二)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情況下,托運人起訴與其簽訂合同的承運人的,應將損失發生區段的承運人列為共同被告;(三)托運人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適格被告仍應為托運人而非受讓人;(四)收貨人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可列為案件第三人。三、關于實體審理的若干問題(一)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1、歸責原則:承運人承擔貨物損害賠償責任不以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為要件,而僅以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為要件,采取嚴格責任原則。承運人證造成的,不承擔損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害賠償責任。2、舉證責任:托運人對其與承運人存在運輸合同關系,以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擔舉證責任;承運人對《合同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3、賠償額的確定:(1)約定標準。即當事人在運輸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賠償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賠償數額;(2)法律規定的補充標準:一是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二是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認;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確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確定標準。由于當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風險承擔上存在差異,故法律、行政法規如《鐵路法》、《民用航空法》針對具體運輸方式的賠償限額和計算方法有特別規定的,從特別規定。但由于承運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不適用賠償限額的規定。(4)承運人制訂的有關賠償金額的格式條款被認定為無效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二)托運人的違約責任1、未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向承運人交付貨物或者有關文件的,應依《合同法》的約定承擔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2、違反運輸危險品的規定,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賠償實際損失;3、未妥善包裝貨物致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三)收貨人責任1、未付清應由其支付的運費及其他運輸、保管費用的,應支付該費用并繳納滯納金;2、逾期提取貨物的,應支付保管費;3、受領貨物的過程中導致運輸工具、設備或者第三人的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應當賠償承運人或者第三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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