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仍然可以確認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道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內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容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道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內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容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分析:1、應當返還財產的原則。但不能返還或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例:對于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或者絕大部分已經履行完畢,標的物又符合行業標準或約定標準可供利用的,該合同無效后處理就不應再適用返還原則,而應當折價補償。對于返還標的物導致顯失公平的,可以將此情形視為不能返還財產,須對標的物損耗的價值或價格降低的價值進行補償。而對于標的物已經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價值的,可采用返還原物基礎上,由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其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個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對主體不適格等無效合同的處理。一般經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或權利人追認,該合同才有效。但純獲利潤的合同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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