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融資租賃承租人的義務:
1.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否則應承違約責任,出租人有權利要求提前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
2.接收和檢驗租賃物的義務。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承租人應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驗收方式接收和檢驗租賃物,這既是承租人享有的權利,也是其當履行的義務。
3.妥善使用、保管和維修租賃物的義務。
4.不得中途解約的義務。承租人應承擔租賃物在租賃期限內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任何情況下均需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這是融資租賃的特殊性質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九條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第七百五十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五十一條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五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七百五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 融資租賃合同 出租人的權利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權利:1、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權。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向供貨人支付價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權,而后將出租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向出租人保證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權體現在出租人對出租物的處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產,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2、出租人享有保證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對出租物的占有和處分。3、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方式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 違反合同約定 不交、少交、遲交租金,出租人 可以解除合同 ,要求承租人 承擔違約責任 ,補交未交的租金。4、出租人享有因供貨人的原因產生的索賠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的權利。5、如果合同約定租賃期滿的租賃物處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并要求承租人保證出租物完整的權利。6、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責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擔義務的權利。二、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義務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履行以下義務:1、按照合同約定,在收到承租人開立的出租物的收據后,向供貨人支付價款,確保供貨合同的履行是保證租賃合同順利實施的前提。2、保證按承租人選定的設備提供供貨,未經承租人同意變更,不得變更其合同規定的內容。3、確立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權,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權,由出租人 承擔賠償責任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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