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辦公經費怎么處理
工作人員挪用行政許可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業部實施行政許可責任追究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加強對行政許可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負責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是指部內司局和授權的事業單位。本規定所稱行政許可責任對象是指負責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直接負責行政許可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許可責任是指負責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或者對行政許可相對人進行監管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包括:
(一)在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監管過程中違反《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情節輕微,尚未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嚴重財產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責令負責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和行政許可責任對象改正錯誤行政行為;
(二)在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許可監管過程中違反《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情節較重,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嚴重財產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除責令負責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及行政許可責任對象改正錯誤行政行為以外,對行政許可責任對象給予行政處分;
(三)在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許可監管過程中違反《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者重大不良社會影響,行政許可責任對象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五條 實施行政許可責任追究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做到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第六條 負責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及行政許可責任對象違反《行政許可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許可責任對象行政處分:
(一)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不按規定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補正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第七條 負責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及行政許可責任對象違反《行政許可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責令予以糾正外,對行政許可責任對象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設定行政許可或者仍繼續實施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索要或者接受行政許可申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賄賂的;
(四)未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五)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許可職責,嚴重侵害行政許可申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
(六)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項的行政許可,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或者嚴重不負責任作出許可決定的;
(七)對群眾投訴、舉報、反映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的問題置之不理的。第八條 負責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及行政許可責任對象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擅自收費或者不按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行政許可責任對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九條 負責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許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害的,負責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負責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許可責任對象承擔相應的賠償費用。第十條 負責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要積極履行對行政許可相對人的監管職責,不依法履行監督責任或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要根據情節,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行政許可責任對象進行責任追究。第十一條 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負責對負責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和行政許可責任對象進行監督,作出責令改正的決定。作出責令改正的決定用書面形式送達負責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負責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要在接到責令改正書后五日內執行完畢,并就有關改正的情況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作出責令改正決定的機關報告。
行政許可法律責任的形式有
行政許可法律責任的形式如下:
行政法律責任: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幾種違法行為包括:
1、規范性文件違法設定行政許可。
2、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違反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
4、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行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行為。
5、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行為。
6、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具體形式是:
1、有關機關責令設定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2、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
3、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行政賠償。
刑事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或者實施行政許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法律可以對行政許可法規定能夠設定行政許可的各類事項設定行政許可。在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時,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行政法規還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在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是,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
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行政許可法律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當然也需要相關的法律責任去約束它,接下來就為大家介紹相關的法律信息。一、行政許可法律責任的概念 就法律責任而言,人們多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上的法律責任,既包括法律法規要求主體應當遵守的各種義務,例如《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收取費用等等,同時還包括由于實施違反了法律規定而應當具體承擔的強制履行義務。 狹義的法律責任,即《行政許可法》中所說的法律責任,系指因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而必須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對于行政許可法律責任解釋須把握兩點要義:一是表明違法行為與責任之間的因果關系。二是強調法律責任的國家強制性,即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結是國家權力運行的體現,是國家以責任人的財產或人身自由的強行限制或剝奪,運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執行,并且由國家授權的機關來依法追究。
二、行政許可法律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一)行政許可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1.行政法律責任。 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幾種違法行為包括: (1)規范性文件違法設定行政許可; (2)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的程序實施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實施機關違反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 (4)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行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行為; (5)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行為; (6)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具體形式是: (1)有關機關責令設定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2)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 (3)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行政賠償。 2.刑事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或者實施行政許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 (二)行政許可申請人及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申請人及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分為兩個幅度,程度較輕者予以行政處罰或者限制申請資格,較重者予以刑事處罰。其中,行政處罰是原則,限制申請資格和刑罰是例外。 1.行政法律責任。包括兩種,即行政處罰和限制申請人申請資格。 行政處罰主要適用于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 第二,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第三,有下列情形且違法程度較輕的: (1)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2)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3)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 限制申請人申請資格的情形主要包括兩種: (1)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2.刑事法律責任。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活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行政許可法律責任的形式有哪些相關法律信息,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許可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是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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