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購銷合同履行地怎么確定?
一、《民法典》購銷合同履行地怎么確定?
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七)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購銷合同風險預防是什么?
1、資信調查
簽訂合同前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了解對方的履約能力,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訂立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績、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并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或委托律師作盡職調查。
2、權利質疑
簽訂合同前做到"權利質疑",即要求對方提供營業執照,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的,要求對方出具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等,杜絕憑關系或熟人的介紹草率簽訂合同的情況。
3、員工培訓
注意提高具體業務人員的素質。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許多漏洞的出現是由于經辦人員對業務不熟悉,對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所致,因此應注意提高業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及素質,熟悉本行業的業務情況切實反映和保護自己的利益。
4、立據為證
合同訂立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范本或采用自己一方提供的范本。因為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責任,也為免被人利用進行欺詐,訂立合同應盡量采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合同范本,并結合具體情況訂立。內容應盡量詳盡、明確。如與外地企業簽訂的合同,使用傳真方式簽訂后,應盡量用特快專遞形式取得合同的原件。
5、嚴格審查
簽訂合同時嚴格審查合同條款。應嚴格審查合同內容,使權利、義務對等、條款規范、約定明確,以利履行。合同主要條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產生歧義,以防止對方利用條款設置騙局,留下隱患。這項工作,應由法律顧問把關。
雙方當事人在簽訂購銷合同之后,就需要嚴格的按照各項合同當中的內容來各自的履行義務,其中一方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義務履行,導致產生違約責任,進而引發糾紛的,雙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而訴訟,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來管轄。
買賣合同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進行買賣交易時,買賣雙方可以簽訂買賣合同的,如果因買賣合同產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買賣合同有約定的,約定地是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如果合同糾紛標的物是貨物,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
確定買賣合同履行地的標準是:
1、雙方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
3、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
4、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5、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流程:
1、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
2、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是法律法規允許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并不屬于偏袒一方;
3、立案八個月未開庭確實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規定的程序,拖延開庭的時間,立案八個月未開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規定的程序,與法官無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訴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屬于反訴,也可能是另行起訴。
綜上所述,依據相關規定,買賣合同產生糾紛的,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如果合同有約定的,約定地是合同履地。沒有約定的,如果合同糾紛標的物是貨物,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買賣合同履行地應該如何確認
在雙方簽訂合同的時候,一般都需要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對于在買賣合同中履行地應該怎么進行確認?這是很多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都不清楚的地方,這對于自身的合法權益有一定的影響。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買賣合同履行地應該如何確認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二、相關知識:什么是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指銷售方(或稱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購貨方(或稱買受人),購貨方(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其實就是購銷合同,只是稱謂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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