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履行抗辯權的區別如下:一、概念不同:1、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2、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二、構成要件不同:1、后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2、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2)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三、適用條件不同:1、后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系;(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3)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4)對方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是可能履行的。2、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1)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2)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法律分析: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 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任一方都對對方負有合同義務;2、合同約定了給付義務的先后履行順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在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時,后履行一方就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或就違約部分行使相應的先履行抗辯權,可暫時不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直至對方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完全符合約定之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三大抗辯權的行使條件
法律分析:
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所負的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條件有: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具有關聯性,形成對價關系。
在單務合同中,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不是同一雙務合同,也不存在不安抗辯權的問題,雖是同一合同,但沒有對價關系,同樣也產生不了不安抗辯權。
2、對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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