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有哪些基本特征
法律分析:行紀合同有以下特征:
1、行紀人應為他人的利益為法律行為。行紀人的法律行為所產生的利益和損失,歸屬于委托人。行紀人根據合同規定為委托人出售或購買的財產,如沒有特別約定的,在出售前或買進后,都應屬于委托人所有,由委托人承擔風險。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它是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居間合同的重要區別之一。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行紀人是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與委托人之間并不發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
3、委托人按規定或雙方約定向行紀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報酬,以使行紀人為自己的利益服務。因此,可以說行紀是一種以收取報酬為經濟目的的行業。
4、行紀人要求特殊。行紀人僅限于國家規定的行紀營業者,并必須經國家登記機構登記注冊,取得經營資格。
5、行紀人可以和自己買賣。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在此情況下,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行紀合同和經紀合同的區別
經濟合同和經紀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經紀合同是經紀人在進行承辦經濟和代理業務的時候和委托人進行簽訂的合同,而行政合同是行紀人用自己的名義來為委托人進行從事貿易的合同,因此兩者是屬于完全不同的合同。
一、經紀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以自己名義為他人從事貿易活動的一方為行紀人,委托行紀人為自己從事貿易活動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經紀合同是經紀人在承辦經紀和代理業務時,同委托人簽訂的合同。經紀合同是經濟合同的一種。二、行紀合同的特征 1、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準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范圍有嚴格的限制并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2、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于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為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于動產范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于行紀范疇。我國《民法典》將行紀合同的標的規定為”從事貿易的活動“,實踐中多指動產、有價證券的買賣以及其他商業上具有交易性質的行為,如代購、代銷、寄售等。 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在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的。雖然處理事務的結果最終歸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紀人是以獨立的主體資格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無須向第三人披露自己與委托人的委托關系,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使然。相應地,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委托人無須支付與第三人的磋商、資信調查成本。這是行紀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也是其得以蓬勃發展的根源所在。四、行紀人是為委托人的利益辦理事務。雖然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但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于委托人承受,行紀人為其買入或賣出的商品或有價證券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 行紀合同和經紀合同是屬于不同性質的合同,兩者的差異性是非常大的,行紀合同是行紀人用自己的名義來為委托人辦事,經紀合同是在承辦經紀和代理的業務的時候和委托人進行簽訂的合同,所適用的場合都是不一樣的。
相關推薦:
合同違約免責條款是什么(免責條款是什么意思)
變更合同需要什么條件(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違約起訴期限(合同未到履行期限可以起訴嗎)
怎么補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丟了怎么辦)
最新行政許可監督制度(湖南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