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一、信托與代理的區別是:
1、信托中的受托人是以其自己的名義對外從事活動,對自己在執行信托事務中的行為對外承擔責任,只是如果受托人沒有違反信托文件的約定,對受益人有請求補償的權利。而代理中的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活動承擔責任。
2、除信托文件和法律有所限制外,受托人具有為實施信托事務所必須的一切權限,委托人、受益人不得隨意干涉。而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按照指示處理委托事務,不得超越代理權限。受托人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3、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與利益是相互分離的,所有權屬于委托人,受益權屬于委托人或受益人。代理所涉及的財產上的所有權與利益不發生分離,都歸屬于被代理人。
4、信托一經成立,除法定情形及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確保留撤銷權外,委托人不得解除和撤銷信托。而且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等原因并不影響信托的存續,受托人死亡的,可以選任新的受托人。而代理關系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可以隨時撤銷代理,代理關系可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一方的死亡而消滅。
二、信托與行紀的區別:
1、行紀主要是代為從事貿易活動。而信托事務則非常廣泛,涉及到財產的管理、處分、利益分配等事務。
2、二者雖然都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委托事務的處理,但在行紀關系中,受托人要服從委托人的指示。而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基本上是以自己的意志來處理事務的。
3、行紀是有償的,但信托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法律分析:行紀合同不屬于委托合同,雖然兩者都是由一方委托另一方處理事務,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受.但是兩者有區別:
1.行紀合同是以行紀人自已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的名義簽訂合同.
2.經行合同一般是有償的,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3.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一般是需要特別資質的,需要經過相關部門批準才可以從事行紀業務,而委托合同,對受拖人沒有特別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條 【行紀合同定義】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八條 【行紀人的直接履行義務】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定義】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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