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被撤銷從合同的效力
進行借貸活動時,要簽訂借款合同的,如果借款合同有擔保的,借款合同是擔保合同的主合同。擔保合同有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等,那么主合同撤銷從合同要不要撤銷?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主合同撤銷從合同是否撤銷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所以主合同撤銷的,從合同不需要撤銷,但從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撤銷合同的條件是哪些 1、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這種情況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重大事項有錯誤的認識,從而使訂立合同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并可能或者已對造成較大損失。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實際生活中顯失公平的情況可能多種多樣,比如一方當事人不公平地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依賴、經濟困境或緊急需要,或者不公平地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缺乏遠見、無知、無經驗或缺乏談判技巧的事實等。是否構成顯失公平,需要考慮到合同的目的和性質以及所造成的實際影響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3、合同是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對于欺詐、脅迫的情形有兩種情況。屬于損害國家利益的,如前所述,應當認定無效。如不屬于損害國家利益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所以主合同被撤銷無效的,從合同不需要撤銷,但從合同無效。
為什么合同解除不影響擔保責任
主合同解除擔保合同為什么還有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以下由為大家具體解答該問題,并帶您了解“主合同和從合同的關系”和“補充協議和主合同的關系”等其他拓展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主合同解除擔保合同為什么還有效 (一)主合同解除時,擔保合同約定擔保合同同時解除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二)如擔保合同沒有約定主合同解除時,擔保合同亦一同解除的,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三)原因在于,擔保合同是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而附設的獨立存在的合同,如主合同尚未完全結清,尚有未履行的義務(包括合同解除后應當履行的義務),擔保合同仍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擔保合同并不因主合同的解釋而當然解除。
二、主合同和從合同的關系 由于從合同要依賴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從合同又被稱為"附屬合同"。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于其附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也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主、從合同是相對而言的,沒有主合同就沒有從合同,沒有從合同,也就無所謂主合同。盡管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將直接影響到從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從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并不影響到主合同的效力。 三、補充協議和主合同的關系 補充協議”或者稱為“協議補充”,是指當事人對于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補充協議”是相對于已經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協議補充”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合同與“補充協議”之間是主從關系。已經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補充協議”是從合同。 主合同與補充協議一般不會同時產生,會有時間差,主合同成立時間在前,補充合同成立時間在后,這是補充合同產生的時間規律。 補充協議是主合同的從屬合同,補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沒有主合同,就不會產生補充合同,這是主合同與補充合同的基本關系。 主合同因為有了補充協議,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準確、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補充協議的編號往往是以主合同為依托而表達的,如__號合同補1、補2,這是強調二者主從關系的實質體現。 因為有了補充協議這種特殊形式,能夠保證雙方履約順利,合同糾紛減少。 補充合同是在主合同簽訂后為了使得主合同原意更準確、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產生的,所以補充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的,補充合同不能對主合同補充太多的新規定。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主合同解除擔保合同為什么還有效的相關知識,以及“主合同和從合同的關系”和“補充協議和主合同的關系”等其他拓展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在簽訂債務合同的時候,一般情況都會簽訂一個擔保合同。這個擔保合同是附合同,如果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是否也無效呢?所以,小編在下文和大家聊聊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分析1、《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3、《擔保法解釋》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二、合同無效的后果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 第一,單方返還。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占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占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 第二,雙方返還。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庫。2、折價補償 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3、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有損害事實存在(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依第58條的規定,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于后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于過失一方的責任。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于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里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4、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除發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況下還發生非民事性后果?!逗贤ā返?9條具體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生追繳財產的法律后果,即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產追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收歸國有不是一種民法救濟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濟手段;一般稱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的解釋,應追繳財產包括雙方當事人已經取得的財產和約定取得的財產,體現了法律對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范的懲戒。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是無效的,但是由于雙方有過錯責任,那么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合同無效會引起很多民后果,給一方造成損失的,另一方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對于這方面還存在疑問的,小編建建議登錄網站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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