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包括: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這里的債務首先應為主給付義務,當從給付義務的履行與合同目的的實現具有密切關系時,也應認為它與主給付義務之間有牽連關系,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對方對待給付已經不可能,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
在理解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同時履行抗辯權不適用于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
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目的是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
3、如果一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則另一方當事人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但如果一方已為部分履行,則另一方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4、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如果對方對待給付已不可能,則同時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達到,此時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問題,應由合同解除制度解決。
拓展資料:
適用范圍: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范圍比較廣泛,不僅適用于買賣、租賃、承攬等合同,還適用于一些非合同關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但是,對于一些特殊類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居間合同等,需要具體分析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法律分析:同時履行抗辯權乃是指雙務契約中當事人之一方于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拒絕提出自己的給付之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構成須具有以下要件1. 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功能上的牽連性,因而它適用于雙務合同,而不適用于單務合同和不真正的雙務合同。2. 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3. 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原告向被告請求履行債務時,須自己已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則,被告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4. 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促使雙方當事人同時履行其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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