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個并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兩者的區別在于,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
一、行政訴訟是什么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它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二、行政復議是什么
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征和屬性。它對于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三、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區別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在很多方面都有著很大的區別,比如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人民法院,行政復議的處理機關則是行政機關。二者的性質也不同,行政復議是屬于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而行政復議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于司法活動。行政復議的范圍要遠大于行政訴訟的范圍,行政復議一般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相對人如果對復議不服,還可以提起刑事訴訟。提起刑事訴訟后,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最高行政機關能夠對其行政復議有最終的裁決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行政復議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審查,屬于行政行為的范疇,所有過程都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而行政訴訟則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司法監督,是一種司法行為。(二)受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例如,對某縣煙草局的處罰決定不服,可向該縣煙草專賣局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即市(或者地區)煙草專賣局申請行政復議。而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則是人民法院。(三)受案范圍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案件,而復議機關所受理的既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當的案件。也就是說,凡是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而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未必能夠提起行政訴訟。另外,法律規定行政復議裁決為終局決定的,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以后,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從而使某行政爭議只能通過行政復議而不能通過行政訴訟得以解決。(四)審查的力度不同受理復議申請的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而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因此,行政復議的審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訴訟。(五)審查依據不同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行政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及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行政和規章只作參照。(六)審理程序不同行政復議基本上實行一級復議,以書面復議為原則;而行政訴訟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的制度。相對而言,行政復議程序比較簡便、靈活。(七)審查范圍不同行政訴訟是“不告不理”,審查的范圍限于原告請求范圍;行政復議則是“有錯必糾”,這意味著復議的范圍不局限于申請人的申請。因此行政復議的審查范圍要大于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區別如下: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于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于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相關推薦:
審計行政復議范圍規定(審計行政復議的范圍)
比例合同分保手續費(合同手續費一般百分之幾)
代理協議的內容有哪些(代理協議書)
保密協議應當有哪些內容(保密協議應該具備哪些內容)
保密協議有哪些主要內容(保密協議書的主要內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