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債權轉讓糾紛的類型
法律主觀:
從目前出現的虛假 債權轉讓 糾紛看,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剝離前已受清償。 二、剝離前變現 抵押 物或扣押物。 三、真債權假合同。 四、新貸還舊貸。 五、法律上不能。 六、轉讓后銀行又接受 債務人 清償而產生的糾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 【債權的轉讓】 債權人 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什么是債權轉讓?
對于債權債務,我們總會聽到這樣的一個詞“債權轉讓”。而大多數債權人對其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那么什么是債權轉讓?債權轉讓是怎樣?下文為您介紹,請見下文: 簡單來說,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那么想要深入了解什么是債權轉讓還是要從以下方面進行挖掘:一、什么是債權轉讓(基本了解):1、含義: 債權轉讓,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2、限制條件: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撫養費等;2雙方當時約定權利不能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3、債權轉讓其他內容: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規定,債權的轉讓僅存在于合同當中,即合同權利的讓與,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讓與人:債權人;受讓人:第三人 轉讓方式:自由轉讓、同意轉讓、通知轉讓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轉讓 債權轉讓原因:1.依法律規定而轉讓2.依法律行為而轉讓
二、債權轉讓必須符合哪些條件?(深入了解)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系。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后,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后,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各國民法對債權的轉讓是否須經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存在不同的主張。 (1)自由主義。 (2)通知主義。 (3)債務人同意主義。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 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其債權轉讓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合同法》第87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愿原則,但對于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不得隨意轉讓,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轉讓無效。 綜上,對于債權轉讓的條件必須要符合以上六個條件,除此之外還不可以超出法律限制的那三個條件,債權轉讓其涉及到債權人與債務人還有第三人,所以對于債權轉讓要謹慎而為之。三、除此之外,還要知道什么是主債權人債權轉讓? 在存在擔保等從債的情況下,不改變主合同的內容,主債權人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移轉于第三人享有,這就是主債權的轉讓。主債權的轉讓必須是在保證期間內發生的、依法或依約作出,并且應將債權轉讓通知主債務人。那么在主債權人債權轉讓的整個過程是怎樣的?要注意什么?簡而言之,主債權人債權轉讓是怎樣的?請看下文。1、主債權的轉讓必須是在保證期間內發生的 保證期間是擔保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限。根據《擔保法》第25條的規定,在保證期間內,主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換言之,銀行的保證責任隨著保證期間的屆滿而消滅,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后,主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就與擔保銀行毫無關系了。2、主債權的轉讓必須依法或依約作出 首先,須有合法有效的主債權存在,這是主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其次,主債權須有可轉讓性,依據債權的性質(如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或基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殊信任關系的債權)或原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轉讓。 再次,主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了轉讓債權的書面協議。 最后,主債權的轉讓不得違反主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約定,比如主合同約定,債權轉讓須經過主債務人的同意而實際上主債權人轉讓主債權時未經主債務人的同意,而主債務人又未加以追認,或者主債權人與擔保銀行在保函中約定,主債權的轉讓必須經銀行的同意,但主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卻未征得銀行同意,銀行又拒絕追認。 在上述情形下,主債權的轉讓對擔保銀行就鞭長莫及了。3、主債權人應將債權轉讓通知主債務人 一般來說,債權轉讓無需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但主債權人應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并且債權轉讓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債權轉讓自債務人得到通知之時起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只有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響到擔保銀行的責任承擔。
民法典虛構債權轉讓金額行為無效嗎
簽訂合同時虛構債權轉讓金額的。該行為是無效的,虛假債權轉讓金額是屬于欺詐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虛假債權轉讓糾紛的類型有哪幾種
法律分析:(1)剝離前已受清償。剝離前債務人確已向銀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種情況下,如法院已執行,但由于銀行自身的失誤未能核銷,以致將本已受清償的債權轉讓。受讓人發現后形成糾紛。
(2)剝離前變現抵押物或扣押物。債權設定有抵押權,或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銀行通過對物的處置變現實現了部分債權。僅如此,與第1種類型并無不同,實踐中的情況是:由于銀行在變現時,大多與債務人未再訂立合同,故受讓人往往并不按銀行實際變現數額來請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擔保的全部債權來認定虛假債權數額。在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的情況下,受讓人則主張銀行接受了以物抵債,如未明確約定按變現價值確定抵債數額,則應視為是對全部債之沖抵。雙方就此意見分歧引起糾紛。
(3)真債權假合同。銀行在轉讓債權時,債權是真實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續欠缺而偽造合同等借款手續。受讓人行使權利時,債務人不予認可,或即使銀行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真實存在的,受讓人以與轉讓的合同非同一筆債權之由而要求銀行承擔責任而形成糾紛。
(4)新貸還舊貸。銀行已通過新貸還舊貸的方式變更合同,但轉讓時失誤將舊貸手續作為債權依據交付,或舊貸手續本不規范,在審計檢查活動中為掩蓋不規范貸款,自行劃轉資金還舊貸,但未訂立新的合同,轉讓時仍將原手續作為債權依據。受讓人受讓債權后,以手續所表明的債權已清償之由對銀行提起訴訟。
(5)法律上不能。債權轉讓前,因銀行原因造成債權難以實現,但轉讓時未明確說明。受讓人以銀行未盡義務之由要求銀行承擔責任。
(6)轉讓后銀行又接受債務人清償而產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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