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之間的關系區別:委托人和被委托人是接受和交出的區別。委托人:你委托代為辦理相關事務的人。被委托人:被委托替其他人辦事的人 。委托代理中一般說成委托人,被委托人;一般實務中說成委托人,受托人
2、從主從關系區別:被委托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為其處理事務的人。比如A委托B去購買商品,A是委托人,B是被委托人。并且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受委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從事民事、商事活動或者訴訟、仲裁活動的人。
3、從所代表范圍區別:依據委托協議而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權的權限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托人生效。
擴展資料:
委托人(法律術語):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托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托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亦稱賣家)。
信托的過程中,委托人的權利:
1、要求選擇信托管理人的權利;
2、對信托財產給予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3、要求改變信托管理方式的權利;
4、當受托人管理不當或違反信托契約時,對受托人要求補償信托財產的損失以及復原的權利;
5、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務的處理進行檢查的權利;
6、對受托人的辭任予以承諾的權利;
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權利;
8、信托結束而無信托行為規定的財產歸屬者時。取得信托財產的權利;
9、當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時解除信托關系的權利。
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在民法教課書上又可以稱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從事民事、商事活動或者訴訟、仲裁活動的人。
定義: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權的權限內從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為對委托人生效。被委托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分類:根據授權從事商事活動的被委托人又稱為經紀人。
根據授權從事民事訴訟、仲裁活動的被委托人又稱為代理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委托人的權利 百度百科:被委托人的定義及其分類
合同中主要義務如下: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義務包括:
1. 按照委托人的指示進行委托事務的義務: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進行委托的事務,這是受托人的基本義務。如果委托人沒有作出指示的,受托人應當根據自己的能力進行事務的執行。
2. 報告義務:受托人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向委托人報告事務的進展情況。這個報告的內容可能包括:已經完成的事務、尚需要完成的事務、遇到的問題等等。
3. 保密義務:在處理委托事務過程中,受托人可能接觸到委托人的隱私、商業秘密等等,受托人應當對這些信息予以保密,這是受托人的基本義務。
4. 不得轉委托義務:在委托合同有效期內,受托人只能接受委托處理的事務范圍內的事務進行處理,不能將事務轉委托他人處理,否則由此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 不得收受賄賂或接受其他利益:受托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或者接受其他利益,損害委托人的利益。
6. 費用負擔義務: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中產生的費用應當由委托人承擔,但是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以上就是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義務,這些義務確保了委托事務的順利進行,同時也保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當事人;受托人是指基于委托合同,承擔受托義務的當事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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