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有什么原因
法律分析:委托合同終止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委托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這是因為,委托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委托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終止,特殊情況有:一是合同另有約定,委托合同仍不終止,例如,委托律師進行訴訟,委托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二是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條 委托人死亡、終止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終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終止訴訟代理合同的原因是什么
在正常情況下訴訟 代理合同 的終止是發生在整個案件塵埃落定了以后, 律師 和委托方之間已經針對當前的這場 訴訟 履行了自身的責任和義務,所以在案件終結了以后訴訟合同也就喪失了法律效力了。不過,終止訴訟 代理 合同的原因也并不是只有這一種的,下面大家可以來了解一下這個問題。 一、終止訴訟代理合同的原因是什么? 委托合同 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 合同履行 已經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 合同終止 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合同。這是因為,委托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系屬于主觀信念的范疇,具有主觀任意性,并無一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托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也會影響委托 合同訂立 目的的實現。《 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 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 委托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終止。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即使當事人一方有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的情形時,委托合同仍不終止。例如, 委托律師 進行訴訟,委托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二是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委托合同不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 二、終止后果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 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 解除合同 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 舉證責任 ,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后果。 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 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或 清算 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 由此可見,終止訴訟代理合同其實還包括其中有一方自己解除了委托合同的,而且解除委托合同這并不是只有委托人才具備的資格,律師其實也能夠根據當時的實際狀況辭去代理人的身份的。另外,其中有一方忽然就死亡或者是破產的,都有可能導致訴訟合同被迫終止的,當然結合各種原因終止了訴訟代理合同,都會產生與之相對應的后果的。
取消委托和終止委托
一、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三條 【委托合同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條 【委托合同終止】委托人死亡、終止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終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五條 【受托人繼續處理委托事務】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二、委托合同終止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二)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三、委托合同的終止有什么內容 (一)終止原因 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一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合同。 這是因為,委托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系屬于主觀信念的范疇,具有主觀任意性,并無一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托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也會影響委托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民法典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以上就是由編輯整理收集的關于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有哪些規定的法律知識。綜上,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希望的解答能幫助到您。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您還有什么其他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我們平臺的專業律師,將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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