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駁回后是否可以再起訴
法律主觀:
不能。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 立案 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 民事訴訟法 》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如若不明白,請咨詢相關 律師 代理 。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三條 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
駁回起訴后還能再起訴嗎
可以再起訴。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法院立案大廳在收到當事人的起訴之后,需要在7日之內做出決定。經過審查若符合起訴條件,那么通知當事人立案。但要是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話,則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要是原告方對裁定不服的,那么還可以提起上訴。至于駁回起訴,這是立案后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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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訴訟請求后能否再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后能否再起訴可以再次起訴,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因證據不足被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人民法院的判決在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均沒有過錯,并且當事人有新證據后要求起訴的。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的訴訟的一種決定方式而駁回訴訟請求后,當事人并未被剝奪訴訟的權利,還可以通過提交其他更有用的信息申請再審。
【法律分析】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后,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它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的情形有:(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2)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3)當事人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而對方又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原告的起訴只要符合(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可以再次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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