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法律分析:信托者,受人之托,代人理財。信托之目的、商事信托之目的,主要是實現財產的管理和財產的保值、增值,無法用貨幣進行衡量的權利內容則不能實現信托產品的此種目的,也就不能作為權利產品的信托財產。其次委托人必須具有財產權的處分權。信托關系的設立,必將伴隨著權利的轉移,這就要求委托人必須對作為信托財產的財產權利擁有完整處分權。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委托人必須合法擁有該財產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無所有權也就無處分權。委托人不能用屬于第三人的財產權設立信托。其二,該財產權必須是可以流通和轉讓的。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財產權,如退休金索取權、養老金索取權、撫恤金請求權等特殊性質的權利,依照法律規定不得強制執行,委托人不能任意處分,此類財產權不得作為信托財產。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財產權也不能作為信托財產。再次權利必須真實存在且特定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第七條 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痹跈嗬磐兄?,確定的財產權利才可以作為信托財產,而且設立信托關系時財產權必須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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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的由來:
信托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代信托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后,在傳入美國后信托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托制度最為健全,信托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托制度最早誕生于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托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托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托業的真正發展開始于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托機構——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準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托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托行業的發展。
2.什么是信托:
由于信托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托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托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對信托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上述定義基本體現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責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連續性這幾個基本法理和觀念。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信托的基本特征。
① 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這是信托關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對受托人誠信的信任,二是對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 信托財產及財產權的轉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礎。
信托是以信托財產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信托財產,信托關系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必須將財產權轉移給受托人,這是信托制度與其他財產制度的根本區別。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準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價值的財產權,如物權、債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③ 信托關系中的三個當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托財產是信托的兩個重要特征。
信托關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這是信托的一個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財產,這又是信托的另一個重要特征。
這種信托關系體現了五重含義:一是委托人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后對信托財產就沒有了直接控制權;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處分;三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按委托人的意愿進行;四是這種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依據;五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 信托是一種由他人進行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財產管理制度。
信托機構為財產所有者提供廣泛有效的服務是信托的首要職能和唯一服務宗旨,并把管理、運用、處分、經營財產的作用體現在業務中,它已成為現代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二.信托的基本原理:
1.信托行為:
信托行為是指以設立信托為目的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
① 信托約定(主要指信托合同及其附件)是信托行為的依據。即信托關系的成立必經有相關的信托關系文件作保證。信托行為的發生必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進行約定。
② 信托行為的體現形式主要有三種:即書面合同、個人遺囑、法院的裁決書。
③ 信托目的是委托人通過信托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提出并在信托契約中寫明,受托人必須按照委托人提出的信托目的去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
④ 信托的運作:在信托關系中,委托人提出信托行為,要求受托人代為管理或處理其財產,并將由此產生的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為管理的處理信托財產,并以自己的名義按委托人所提出的要求將信托財產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托財產利益。
在此過程中,體現了以下幾層關系:一是受托人是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理信托財產,而不是為自己或第三人;二是受托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處分信托財產;三是受托人因管理、處分信托財產而支出的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但應在書面信托文件中列明或明確告知委托人;四是委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信托報酬;五是受托人應按照事先約定的信托財產的運作范圍進行運作,受托人不承擔由此發生的信托財產虧損。
⑤ 信托報酬:
信托報酬是受托人承辦信托業務所取得的報酬。它是按信托財產的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收取的,依據信托合同而定。
⑥ 信托結束:
信托結束是指信托行為的終止。信托不會因為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依法解散、撤消或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
信托終止必須是信托文件約定的終止條件發生;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信托被撤消;信托被解除。
2.信托主體:
信托主體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托人是信托關系的創設者,他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提供信托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托人、并有權監督受托人實施信托。
② 受托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托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托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托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成立的信托投資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3.信托客體:
信托客體主要是指信托財產。
① 信托財產的范圍:
信托財產是指受托人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受托人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屬于信托財產。信托財產的具體范圍我國沒有具體規定,但必須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信托財產;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須依法經有關主管院批準后,可作為信托財產。
② 信托財產的特殊性:
信托財產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產時,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時,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
B.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相區別。
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固有財產區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將其歸入自己的固有財產。
C.信托財產獨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財產:
受益人雖然對信托財產享有受益權,但這只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在信托存續期內,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是以信托財產的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的原則為基礎的,是信托區別于其他財產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同時也使信托制度具有更大的優越性。其體現為:安全性,成立信托固然不能防止財產因市場變化而可能遭受投資收益的損失,但卻可以防止許多其他不可預知的風險;保密性,設立信托后,信托財產將屬于受托人,往后的交易卻以受托人名義進行,使原有財產人的身份不致曝光;節稅,在國際上,信托方式是避稅的重要方式。我國在這些方面的立法還需完善。
③ 信托財產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托期內,由于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信托財產的形態可能發生變化。如信托財產設立之時是不動產,后來賣掉變成資金,然后以資金買成債券,再把債券變成現金,呈現多種形態,但它仍是信托財產,其性質不發生變化。
④ 信托財產的隔離保護功能:
信托關系一旦成立,信托財產就超越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然不能對不屬于委托人的財產有任何主張;對受托人的債權人而言,受托人享有的是“名義上的所有權”,即對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權、而非“實質上的所有權”。所以受托人的債權人不能對信托財產主張權利。
可以說,信托財產形成的風險隔離機制和破產隔離制度,在盤活不良資產、優化資源配置中,信托具有永恒的市場,具有銀行、保險等機構無法與之比擬的優勢。
⑤ 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以及例外:
由于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債權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財產的,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是一般原則。但根據我國《信托法》規定,仍有例外:一是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并依法行使該權利; 二是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是信托財產自身應負擔的稅款;四是法律規定的其他性形。
三.信托的職能與作用:
信托的職能概括起來就是“受人之托,履人之囑,代人理財”
1.信托的基本職能:
是財產管理職能。體現在:
① 管理內容上的廣泛性:一切財產,無形資產,有形資產;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組織、國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為的責任性:發生損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規定,受托人不承擔責任;如違反規定的受托人的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失,受托人有賠償責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財產,只能按信托目的來進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隨意利用信托財產。
2.信托的派生職能:
① 金融職能即融通資金。信托財產多數表現為貨幣形態。同時為使信托財產保值增值,信托投資公司必然派生出金融功能。
② 溝通和協調經濟關系職能。即代理和咨詢。信托業務具有多邊經濟關系,受托人作為委托人與受益人的中介,是天然的橫向經濟 聯系的橋梁和紐帶??膳c經營各方建立互動關系,提供可靠的經濟信息,為委托人的財產尋找投資場所,從而加強經濟聯系與溝通。包括:見證、擔保、代理、咨詢、監督職能。
③ 社會投資職能。指受托人運用信托業務手段參與社會投資活動的職能,它通過信托投資業務和證券投資業務得到體現。
④ 為社會公益事業服務的職能。指信托業可以為捐助或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委托人服務,以實現其特定目的功能。
3.信托的作用:
信托的作用是信托職能發揮的結果,包括:
① 代人理財的作用,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
其特點:一是規模效益,信托將零散的資金巧妙的匯集起來,由專業投資機構運用于各種金融工具或實業投資,謀取資產的增值;二是專家管理,信托財產的管理的運用均是由相關行業的專家來管理的,他們具有豐富的行業投資經驗,掌握先進的理財技術,善于捕捉市場機會,為信托財產的增值提供了重要保證。
② 聚集資金,為經濟服務:
由于信托制度可有效的維護、管理所有者的資金和財產,它具有很強的籌資能力,為企業籌集資金創造了良好的融資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它可以將儲蓄資金轉化為生產資金,可有力的支持了經濟的。
③ 規避和分散風險的作用:
由于信托財產具有的獨立性,使得信托財產在設立信托時沒有法律瑕疵,在信托期內能夠對抗第三方的訴訟,保證信托財產不受侵犯,從而使信托制度具有了其他經濟制度所不具備的風險規避作用。
④ 促進金融體系的發展與完善:
我國金融市場一直以銀行信用為主,這種狀況存在著制度性、結構性缺陷,無法滿足社會對財產管理和靈活多樣的金融服務的需要,而信托制度以獨特的優勢可最大限度滿足這些需求。
⑤ 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
通過設立各項公益信托,可支持我國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慈善等事業的發展。
⑥ 信托制度有利于構筑社會信托體系:
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場規則的基礎,而信用是信托的基石,信托作為一項經濟制度,如設有誠信原則支撐,就談不上信托,而信托制度的回歸,不僅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而且對構筑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四.信托的種類與特點:
信托是一種金融行為,它具有財產管理與融通資金以及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是一種金融信托。它不屬于貿易機構接受客戶的委托人從事商品代理買賣的貿易信托。
1.信托的種類:
信托的種類可根據形式和內容進行不同的劃分。
① 按信托關系建立的方式可分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② 按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性質不同分為:法人信托和個人信托
③ 按受益對象的目的不同分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④ 按受益對象是否是委托人分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⑤ 按信托事項的性質不同可分為: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
⑥ 按信托目的不同可分為:擔保信托和管理信托、處理信托、管理與處理信托
⑦ 按信托涉及的地域可分為:國內信托和國際信托
⑧ 按信托財產的不同可分為:資金信托、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其他財產信托等
⑨ 按委托人數量不同可分為:單一信托和集合信托
2.信托的特點:
① 信托是以以信任為基礎的財產管理制度。
② 信托財產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
③ 信托經營方式靈活、適應性強。
④ 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
⑤ 信托管理具有連續性(信托財產的運作一般不受信托當事人經營情況和財務關系的影響)
⑥ 受托人不承擔無過失的損失風險。
⑦ 信托利益分配、損益計算遵循實績原則。在受托人按信托合同規定盡職盡責管理信托財產的前提下,信托財產的損益計算和利益分配是根據受托人經營的實際結果,而不是根據事先確定的損益標準來計算。
⑧ 信托具有融通資金的職能。
3.信托與委托代理的區別: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委托代理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與第三者發生的法律行為,這種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委托代理人承擔。
與委托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 涉及的當事人數量不同:
信托的當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而委托代理的當事人僅有委托人(或被委托人)與受托人(或代理人)雙方。
② 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變化不同:
在信托中,信托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要從委托人轉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代為管理;而委托代理財產的所有權始終由委托人或被代理人掌握,并不發生所有權轉移。
③ 成立的條件不同:
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委托人沒有合法所有的用戶信托的財產信托關系就無從確定;而委托代理則不一定以存在財產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委托代理關系也可以成立。
④ 對財產的控制程度不同:
在信托中,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是在法律和法規的框架下,根據信托合同規定行為,一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監督;而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或代理人)則要接受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監督。
⑤ 涉及的權限不同:
信托受托人依據信托合同規定管理運用信托財產,享有廣泛的權限和充分的自由,委托人則不干預;而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或代理人)權限較狹小,僅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授權為限,并且隨時可向受托人(或代理人)發出指令,并必須服從。
⑥ 期限的穩定性不同:
信托行為一經成立,原則上信托合同不能解除。即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撤消、破產,對信托的存續期限也沒有影響,信托期限穩定性強;而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可隨時撤消解除委托代理關系,合同解除容易,因此委托代理期限的穩定性較差。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表現在哪些方面
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互獨立。若受托機構(信托公司)解散、被撤銷或破產,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委托人的信托財產與委托人的其他財產相互獨立。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類別的信托財產相互獨立。
信托財產,是指受托人依據信托意圖而管理和支配的財產;信托的構成要素之一。依信托法規則,信托財產須為特定化的和現實存在的財產;它可由不動產、股票、公債、抵押契據、保險單、銀行存款等構成,但非財產性合同權利不能作為信托財產。信托財產具有物上代位性,它不因財產形態的變化而改變自身的同一性;受托人基于對信托財產的管理、改良、處分或毀損而取得的財產也屬于信托財產。信托財產具有法律獨立性;受托人對信托財產與其自有財產須分別管理,受托人死亡時,其信托財產不得作為遺產繼承。
個人信托理財的特點表現在哪些方面
個人信托對財產管理來說,是財產管理投資渠道的豐富,還能達成某些特定目的:
保存財產,累積財富
經由信托合同將財產權移轉專業信托機構,由專業人員依合同內容做有計劃的投資管理,可使財產充分發揮其累積效果,不致因財產過早分散或流失,而喪失創造財富的機會。同時,根據信托法,信托財產的債權人對信托財產不得請求強制執行或拍賣;再者,信托財產不屬于受托人破產財團的范圍。另外,信托財產的債權,不得主張與不屬于信托財產的債務抵消。
照顧遺族,造福子孫
個人信托取代死后繼承,可避免遺產繼承的紛爭,還可照顧到更多代的子孫。
指定受益人,規劃遺產
個人信托取代生前贈與,可避免子女揮霍財產、分配不公造成的子女紛爭、子女依賴心理、子女如無管理能力造成家產縮水貶值。而以信托受益權取代繼承權,更可貫徹被繼承人的意旨。
財產規劃,節稅功能
個人信托可根據每人的信托財產及信托理財目的提供包含投資、保險、節稅、退休計劃、財富管理等全方位的信托規劃,滿足個人及其家庭不同階段的需求,為委托人妥善規劃財產。
在金融理財市場上,也有信托理財產品,信托理財產品作為高瑞理財產品,收益高、穩定性好,是信托類理財產品的主要特點。信托計劃產品一般是資質優異、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優質房地產、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等信托計劃,大多有第三方大型實力企業為擔保(房地產類還會增設地產、房產做抵押),在安全性上比一般的浮動收益理財產品要高出一頭。
與其他理財方式相比,個人信托理財有哪些特點呢?
資金門檻較其他理財產品高。信托資金門檻為100萬。
所有權與利益權相分離。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經營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利益。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信托一經有效成立,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而成為一獨立運作的財產。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①信托財產與受托人(信托機構)的固有財產相區別。因此,受托人解散、被撤消或破產,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或破產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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