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串通的合同無效嗎
法律分析:惡意串通的合同無效。法律上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在買賣活動中,合同雙方的當事人會在私下進行非法勾結,為了能牟取更大的利益。這就是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那么您知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您有所幫助。一、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所謂惡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非法勾結,為牟取私利,而共同訂立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例如,甲企業產品的質量低劣,銷不出去,就向乙企業的采購人員或者其他訂立合同的主管人員行賄,然后相互串通訂立合同,將次品當成合格產品買入。在實踐中比較常見的還有代理人與第三人勾結,訂立合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由于這種合同具有極大的破壞性,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合同交易,將此類合同納入了無效合同之中。
二、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 (一)惡意串通首先需要有雙方損害第三人的惡意,惡意是相對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應知某種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損害,而故意為之。如果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不知或不應知道其行為的損害后果,不構成惡意。 (二)惡意串通需要惡意串通的雙方事先存在著通謀,這首先是指當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雙方都希望通過實施某種行為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現為當事人事先達成一致的協議,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對方或其他當事人明知實施該行為所達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當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實施該非法行為。 三、惡意串通主要特征 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為牟取不法利益合謀實施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兩個特征: (一)當事人雙方是出于故意。因惡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當事人都是故意的,這種故意的本質在于通過損害他人的利益來獲取自己的非法利益。當然,因惡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為人已經或必然獲得了非法利益為必要條件。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惡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當事人的故意,例如,當事人的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訂立合同,就不應認為是當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構成惡意串通。 (二)惡意串通的合同是為牟取非法利益。當事人訂立惡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非法利益。這種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例如在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人之間串通,壓低標價;在買賣中,雙方抬高貨物的價格以獲取賄賂等。惡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節惡劣的違法行為。由于這種行為是雙方相互勾結在一起,共同損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這種合同在被確認無效后,在處理上不是一方賠償另一方的損失或者互相賠償損失,而是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收繳雙方所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綜上所訴,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惡意串通的合同是無效還是可撤銷
法律分析:惡意串通無效不是可撤銷合同,是無效合同。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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