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書已經簽字還能反悔嗎
協議書,只要是雙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一經雙方簽字就是合法有效的。原則上,不得反悔。如果存在法定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或主張無效。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合同與協議有什么區別?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協議的存在也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用到的一種書面表達形式,協議的產生對于簽訂協議的那些有共同目標的合作者來說,不僅僅是幾個人的道德制約,在法庭上,協議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證明作用。
《 民法典 》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 債務 。
法律分析: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的,如果合同并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合同無效。如果是自己簽訂的不知情的合同,基于重大誤解訂立的,該合同屬于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如果是他人代簽,未經本人授權的,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經本人追認后合同生效;本人不追認的,合同對本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簽訂合同的時候,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的內容,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草擬合同,當事人要對合同的內容進行詳細的閱讀,以免造成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怎樣推翻自己簽的承諾書無效?證明承諾書屬于以下情形的,就是無效的: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合同;
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合同;
3、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而且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承諾書是否公證可根據實際需求來定。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不公證也能具有法知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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