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
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于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
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于以下合同,我國民法典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定外,應采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它包括三個要素:
1.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⑤其他情形。我國民法典規定的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與大陸法系各國的規定有較大差異,即較寬松,這顯系參考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相關規定。
2.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陸法系各國,后履行方財產顯形減少應發生于何時,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訂立后財產顯形減少,如德國、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訂立時財產已減少,如奧地利民法第六百三十二條規定。筆者認為,第一種立法例較為妥當。因為若訂立時后履行方財產已減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主觀上有過錯,應當承受不利,沒有必要保護,非因過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誤解或受欺詐為由主張救濟。我國民法典沒有規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應發生于何時,筆者認為,在解釋時采用第一立法例較為妥當。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不安抗辯權適用于以上條件,在出現以上條件時,先履行方一定要注意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保護自身合法利益不受到侵害,不讓自己蒙受更大的損失!
聲明:該作品系作者結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如
法律分析: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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