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能退嗎?
一、定金
“定金”通俗來講,就是商家怕“到手的鴨子飛了”,所以先向購買者索要一定數額的定金。
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擔保法》中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的標準的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做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那么定金能不能退呢?一般情況下,購買者如果違約是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的,但如果賣方不履行約定,需要雙倍返還定金。所以說企業無論是賣方還是買方,在沒有十足把握的時候,就不要以定金的形式進行交易。
二、訂金
訂金實際上可視為預付款,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訂金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不受法律的保護。例如:房地產企業與購房者的商品房交易中,如購買者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房地產企業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具體的違約責任應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而定,合同具備法律效力。
通常情況下,訂金是可以退的。但有時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訂金也有可能作為違約金。
定金可以退嗎
定金可以退,但是需要符合退定金的條件。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所以如果是給付定金一方單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合同目的不達,是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的。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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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交了還能退嗎?
定金是不能退的。交付方違約不能要求對方退換定金,而收款方違約的,要雙倍賠償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簡單來說,就是與對方簽訂的定金協議,如果不履行合同約定,那么對方就可以直接沒收定金,而如果對方沒有履行協議,那么對方要將雙倍的定金返還,所以簽訂定金合同時要慎重。
定金的認識介紹: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的實現,由一方在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擔保的一種。由于定金是預先交付的,定金的數額在事先也是明確的,因此通過定金罰則的運用可以督促雙方自覺履行,起到擔保作用。
交的定金可以退回來嗎
定金交了不能退:
1、定金指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消費者預先向商家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
2、定金是不能退的,交付方違約不能要求對方退換定金,而收款方違約的,要雙倍賠償定金。
退定金的方法:
1、與賣家協商退款;
如果買受人不來與開發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開發商定金是不退的。這種定金或訂金的約定,對買受人極為不利,使買受人在簽約時處于受制于人的境地,買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開發商的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
2、協商不成可以提起仲裁;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知道退定金是有一定條件的,即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退,另外,必須是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來簽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須要證明這一點。購房人可以通過合同條件談判時雙方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談話的錄音來證明,并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有些購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屬于違約行為,但也通過增加補充協議的方式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
3、向法院提起訴訟。
于內部認購等無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項目,因本身不具備銷售條件,因此任何情況下定金都可退,無需做大量的取證工作,直接起訴即可。
以下三種情況情況下,買家是有權要求退回定金的:
1、賣家無銷售許可證或者產權證,導致購房合同無法達成的情況;
2、賣家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的情況;
3、因合同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情況,如賣家對房屋信息表述模糊,合同主要條款無法確定,或者賣家對認購書中的條件,如房屋面積、價格等進行修改等。
綜上所述,如果買受人不來與開發商簽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開發商定金是不退的。這種定金或訂金的約定,對買受人極為不利,使買受人在簽約時處于受制于人的境地,買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壓力下,違心地接受開發商的不平等條款,自己的真實意思也不能體現在合同中,有失合同公平、公正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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