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是什么?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擔保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不合格。例如法律規定不具有擔保人資格的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等。2、擔保合同的內容違法。例如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3、擔保合同的目的違法,例如為逃避債務而提供擔保,以此作為轉移資產的手段;未得到侵占、侵吞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的目的進行擔保。4、擔保違反了公共利益。5、違反了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例如,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什么情況下保證合同是無效的
保證合同 可能因以下情形而歸于無效: (一)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于 債權人 訂立的保證合同。 (二)主債權人一方或者債權人與 債務人 雙方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傳統,使保 證人 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而訂立的保證合同。 (三)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與債權人訂立的保證合同 合同無效 。 (四)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與債權人訂立的保證合同。 (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 公司章程 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 債務 提供擔保而訂立的保證合同。 (六)主合同無效而導致保證合同無效。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保證[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 擔保合同 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 擔保人 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 擔保物權 ,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 質押 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 債權債務 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 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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