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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勝久律師: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期間和期限的法律價值(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3-11 17:22:11

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多少年?

有以下四種類型,最高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根據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擴展資料

1、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發生權利消滅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但并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法官無權主動釋明并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訴訟時效

憲法在訴訟中的作用

一、憲法不進入訴訟的“根據”
  筆者試圖找到中國憲法不進入訴訟的任何“法”的依據 ,然而結果令人吃驚 ,中國憲法不可以在司法機關適用 ,竟沒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據 ,而是“習慣” !
  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 ,但卻不能在任何訴訟活動中發揮自己的效力 ,這不符合現行《憲法》的規定和精神。我國現行《憲法》沒有任何一個條款明示或暗示它本身不得進入訴訟 ,相反它多次強調自己“是國家的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公民、組織和機構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 ,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 ,必須予以追究。”即使在此前的幾部憲法中 ,也從來沒有條款顯示它本身不可以進入訴訟。
  一般法律是不可以中止憲法的執行力的 ,“子法”不可以廢除“母法” ,這個基本的法律定理應該是不容置疑的。退一萬步講 ,即使可以 ,我們也找不到一部法律作這樣的規定。查遍新中國所有的法律 ,包括已經被廢除的法律 ,我們也查不到根據。有人會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法院組織法》)第 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 ,其中并沒有規定憲法訴訟 ,但是 ,這一條同樣沒有規定經濟訴訟、行政訴訟和其他新出現的訴訟 ,為什么人民法院就可以受理這些案件呢 ?所以說該觀點也是站不住腳的。從法理上說 ,法院是解決一切糾紛的地方 ,只要有人到法院就某個糾紛起訴 ,法院就有責任通過公正的程序加以解決 ,這些糾紛當然包括有關憲法的。更何況《法院組織法》也完全無權中止憲法的司法效力。
  是否有政策依據 ?也沒有。
  是否領導人講過話 ?首先 ,領導人不可以以言代法、以言廢法。其次 ,新中國三代領導人從來沒有誰講過憲法不可以進入司法程序 ,相反倒是都一再強調憲法的重要性。江澤民同志不久前還明確指出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在國家生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我們要在全社會進一步樹立憲法的權威 ,建立健全保障憲法實施的強有力的監督機制 ;一定要十分明確 ,任何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 ,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違憲是最嚴重的違法 ,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 ,都必須予以追究。② 這是中國共產黨第三代領導核心關于憲法實施的最權威的論述。從中我們看到的是中國共產黨堅決維護憲法尊嚴 ,保障憲法貫徹實施的決心和急切心情 ,沒有任何地方明示或暗示憲法不可以進入訴訟。相反這將是我們推動憲法實施、建立憲法訴訟制度的根本指針。
  由此可見 ,中國憲法不進入訴訟 ,既沒有憲法依據 ,也沒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據 ,也沒有任何領導人講話的依據。那么 ,憲法不進入訴訟的根據到底何在呢 ?一般認為 ,中國憲法不可以進入法院的具體訴訟 ,主要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對此所作的司法解釋。
  二、對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分析
  我們先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批復”。 1 955年 7月 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字第 1 1 2 98號對當時的新疆省高級人民法院曾經作過一個批復 (以下簡稱“55年批復”)。“55年批復”認為憲法在刑事方面并不規定如何論罪科刑的問題 ,因此 ,“在刑事判決中 ,憲法不宜引為論罪科刑的依據”。當時的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指出理由 ,只是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 ,并引用了劉少奇委員長論述憲法重要性的話。但是 ,該批復并沒有說在民事、經濟和行政等判決中不可以引用憲法 ,也沒有說在刑事訴訟中不可以適用憲法 ,只是說在刑事判決中不宜引用憲法作為論罪科刑的依據。再者 ,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不宜”引用憲法 ,也沒有完全排除引用憲法的可能性。③
  人們談起中國憲法不可以被法官引用 ,大都歸因于“55年批復”。其實 ,最高人民法院在1 986年 1 0月 2 8日還有一個給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制作法律文書應如何引用法律規范性文件的批復”(法 (研 )復 [1 986]31號 ,以下簡稱“86年批復”)也涉及到這個問題。
  “86年批復”首先詳述了我國立法權的劃分和法律體系 ,確認了哪些可以稱為“法律” ,從而可以在制作法律文書中被引用 ,這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不可以引用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務院各部委發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各縣、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和發布的決定、決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規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和批復等。可見 ,“86年批復”在羅列哪些是可以引用的法律文件時 ,只羅列了各種“子法” ,沒有把“母法”包括進去。對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引用憲法規定判案 ,該“批復”既沒有肯定 ,也沒有否定 ,采取了回避態度。對此 ,我認為不能把“86年批復”理解為排除了引用憲法條文判案的可能性。因為 ,這種排除必須是明示的 ,不可以“暗示”。再者 ,如前所述 ,一般法律是不可以中止憲法的執行力的。法律尚且不可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更是不可了。④ 其實 ,人們如果把該“批復”中的“法律”理解為包括憲法在內的一切法律也是順理成章的。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批復”是我們目前所能找到的關于憲法不可以在法院的法律文書中引用的直接的“法律根據”。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兩個“批復” ?作出這樣的“批復”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 ?我們不妨再探討一下司法解釋的性質。
  1 981年 6月 1 0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1 9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以下簡稱《決議》) ,曾經明確指出凡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 ,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法院組織法》第 33條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據此于1 997年 6月 2 3日制定了《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定》 ,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發布的司法解釋 ,具有法律效力。這些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制作司法解釋的法律依據。
  那么 ,作為司“法”機關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不可以通過司法解釋來選擇哪些“法”要執行 ,可以引用 ,哪些“法”可以不執行 ,不得在判決書中引用呢 ?尤其是司法機關可不可以自行決定國家的根本大法不得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不得加以引用 ,實際上是不承認其效力呢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在我國 ,司法機關對自己要“司”的“法”是沒有選擇權的。人民“法”院作為我國的司法機關 ,只有忠實地“司”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的各種法律包括憲法的義務和責任 ,而沒有選擇自己要“司”的法律的權利。而且 ,既然憲法是國家最重要的法律 ,是根本大法 ,那么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理應首先“司”憲法 ,保證憲法不折不扣地得到執行 ,而不是把憲法排除在自己要“司”的法律之外。《決議》和《法院組織法》給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的司法解釋權的界限十分明確 ,即限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沒有授權人民法院選擇哪些法律、法令應該執行 ,哪些可以不執行 (況且如前所述 ,《決議》和《法院組織法》也不得作這樣的授權 )。人民法院不得以司法解釋代替法律 ,更不得以司法解釋代替憲法 ,剝奪憲法本身的執行力。
  所以 ,“55年批復”規定刑事判決不宜引用憲法條文、“86年批復”對可否引用憲法判案采取“曖昧”態度都是不合適的 ,它們均不應作為憲法不能進入訴訟的依據。再者 ,“55年批復”是針對 1 954年頒行的《憲法》而言的 ,早已不適應現行《憲法》的情況 ,后者在憲法本身的效力和實施方面有更充分和更直接的規定。
  綜上所述 ,我國現行《憲法》不能進入訴訟 ,不僅沒有任何憲法的、法律的、政策的、領導人講話的依據 ,而且也不應視為有司法解釋的依據 ,兩個“批復”造成的誤解應予澄清。

為什么會有訴訟時效?

為什么要設置訴訟時效制度?
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在于:

首先,有利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其權利,維護確定化的社會關系。若權利人能夠行使其權利而長期怠于行使,則使義務人的法律地位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將導致當事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事實狀態和法律狀態長期不一致,不利于在當事人之間建立新的、確定化的社會關系。因此,法律認為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照料者,若權利人不關心自己的利益并照料之,可以推定他有放棄該利益的意思,那么他人更無關心、照料其利益之義務,應當撤銷對他利益的強行保護。

其次,通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其權利,不僅可以提高權利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夠提高經濟資源的利用率。此外,有利于降低訴訟成本。
法律為什么規定訴訟時效??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定性價值與意思自治原則的價值之間進行了權衡。意思自治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之一,其精髓在于賦予民事主體的自我選擇權與自我決策權。依據這一原則,當事人有行使或不行使權利的自由,一旦當事人的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歷經久遠,已經為社會所信賴或成為其他事實的基礎,則權利人再對過去的事實自由行使請求權,就難免會有害于以該事實狀態為基礎所確立的生活秩序及既成交易的安全。同時,年代久遠會導致證據湮滅,當事人難以舉證,法院也難以審理,即使在舉證責任制度下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裁判結論也未必與事實相符。所以,學者普遍認為,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應當通過確立強制性的訴訟時效制度來部分地限制意思自治原則。但是另一方面,如果過于強調訴訟時效的法定性和強制性,甚至使法院代替當事人行使該權利,則會導致公權對私權的過分干預,進而破壞意思自治原則的根基。因此《規定》一方面對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定的強制特性給予了充分的體現,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另一方面,《規定》也充分體諒并尊重意思自治原則在民法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確認了是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乃是義務人的權利,其可以自由處分,但沒有賦予法院在此方面的釋明權,從而對訴訟時效制度的法定性價值與意思自治原則的價值進行了平衡。 其次,《規定》對程序安定的價值予以了體現。民事訴訟的價值體系除了包含實體公正的價值之外,亦包含程序公正的機制。而程序安定價值即為程序公正的重要表征之一。在程序運作的層面,程序安定價值的實現即意味著程序的有序性、終局性、不可逆性等。在訴訟的過程中,如果為了片面追求實體公正,或者片面允許當事人依憑其自由意志而任由訴訟程序反復進行,則勢必會危及和破壞程序安定的價值。由于在訴訟時效制度中,對訴訟時效抗辯的提出有可能完全改變訴訟的終局結果,因此允許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的訴訟階段將會對程序的安定性產生極為重大的影響。為此,《規定》第四條將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的訴訟階段限于一審,除非二審的時候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否則對于二審期間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予支持。尤其是,當事人若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就此條規定而言,程序安定以及程序公正成為了立法者優先的價值選擇。 第三,在債權人的請求權和債務人的抗辯權之間,《規定》傾向于對前者進行優先保護。作為一項在兩大法系國家均確立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制度的存在必要性不容置疑。從其創設目的來看,訴訟時效制度是為了追求流轉效率而不得已作出的制度選擇,因此它在要求部分債權人為了公共利益讓渡和犧牲其合法權利的同時,也是對債務人違反義務行為的法律措施。基于訴訟時效制度的價值基礎中存在“惡”的一面,法律解釋者就應當在解釋的過程中將此一制度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向人們“善”的觀念的方向不斷引導,即應側重于對債權人的權利保護,作有利于債權人的解釋。因此,《規定》第一條排除了“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等幾種債權屬于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從而對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進行了限縮解釋;《規定》第四條對義務人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限定;《規定》在涉及到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等旨在保護權利人的制度時,如果既可以作有利于權利人的理解也可以作有利于義務人的理解時,在不違......
為什么要規定訴訟時效
避免有些人不把自己的事情當回事情。
為什么會有訴訟時效限制?
時間過長,采證困難,人證也難確定了
刑法為什么要規定追訴時效
一、刑法設置追訴時效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

1. 節約刑事司法資源。由于經過相當長的時期以后,犯罪證據很可能已經滅失。在這種情況下進行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不僅可能有勞無獲,而且會影響司法機關對現行犯罪的追訴,從而形成惡性循環,使大量現行案件因積壓、拖延而成為“舊案”,降低司法效率、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時效制度的設置則可以使司法機關從上述被動局面中解脫出來,擺脫陳年舊案的糾纏,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節約刑事司法資源;

2.維護刑事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因為對陳年舊案進行刑事追訴,司法機關“無功而返”的可能性較大,這會損害刑事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傷害公眾的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這顯然是立法者所不愿看到的;

3.確保刑事案件的及時解決。刑事訴訟程序的及時終結是一項與實現實體正義同樣重要的獨立價值目標。從最一般意義上講,國家設置刑事追究制度的目的在于確保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利益沖突能夠以和平和權威的方式得到解決。而追訴時效制度的存在,則能夠促使刑事司法機關積極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促使刑事自訴人及時控訴犯罪行為人,以確保刑事案件的及時解決;

4. 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那些已經過了法定期限、行為人未再犯罪的案件,本身就說明了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已不明顯,追究其刑事責任也就沒有多少實際意義了;而對于那些自訴人與犯罪人之間的隔閡已消除的案件而言“, 舊賬重提”只會破壞當事人之間業已穩定了的關系;

5. 強化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對于那些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控訴的自訴案件而言,導致案件超過法定追訴期限的原因本身就說明刑事自訴人對自己所受侵害的漠視。對此,刑事追訴時效的存在,就避免了法律對這些“權利的睡眠者”進行無原則的保護和寬容,避免對社會公眾“法律惰性”的助長,強化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 二、刑法上追訴時效制度的設置,對于刑事法律關系有著重大影響,具體來說:

1. 對于國家司法機關而言,意味著對國家刑事司法權的約束和限制。即追究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是有法定期限的,如果超過這個法定期限,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 司法機關的刑事追訴權就自動消滅,就不能再因同一犯罪事實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提起訴訟、開庭審判的,就應當分別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這(在相關制度配合下) 能夠促使刑事司法機關提高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刑事案件的久拖不辦;

2. 對于刑事自訴案件而言,則意味著對刑事自訴人刑事訴權的約束和限制。即如果刑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沒有在法定追訴期限內向法院提起控訴,則在其后的任何時候,刑事自訴人因同一事實提起的刑事控訴均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3. 對于犯罪行為人而言,刑事追訴時效制度的存在,意味著法律承認———任何公民,即使他本應因某行為構成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但只要在法定追訴期間沒有受到刑事追訴,那么其原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就得以徹底解脫,在其后的任何時候都不會因同一犯罪事實而受到刑事追究,他就應該被法律認定為無罪的公民、免受刑事處罰。換一個角度講,任何公民都擁有了一項法律權利———不因已過刑事追訴時效的行為被定罪處罰的權利。
為什么要規定訴訟時效?
我國法律中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是借鑒外國的法律而制定的。而在我國古代,法律上并沒有這種規定。相反,我國民間歷來有父債子還的說法。一個人的債權不但不會在自己在世時因時間推移而失效,而且還會延續到子子孫孫。
訴訟時效有1,2,4年的,為什么還要有20年的呢?
20年是最長訴訟時效,起算時間不同,是從發生之日起算。

比如人身損害訴訟時效是1年,從知道或應道知道時起算。

如果一個人被侵害,過了很多年都不知道,事實上,1年的訴訟時效就一直沒有起算。如果沒有20年的限制,到了第22年上,他發現了,那么過了第23年訴訟時效才過。但有了20年的限制,22年發現時就超過了訴訟時效了,喪失勝訴權了。

另外,20年還不能適用中止、中斷。
民事訴訟時效為一年的四種情況,為什么要規定只有一年呢?
中顧網史雪松律師為您解答此問題: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錠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因為這四種情況是很明顯發現的,這樣做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為什么要設置追訴期?
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海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

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

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中對法定刑的規定包括幾種不同的情況:

在一種犯罪有幾個量刑幅度的情況下,應當按照犯罪的實際情況確定追訴時效期限的長短,即犯罪符合哪一個量刑幅度,就應當以那個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時效中斷。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在一般情況下,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中國】法律刑事案件追訴期到底有沒有用,怎么個回事。。。
你可能理解錯了,20年的訴訟時效是指犯罪后沒被國家機關發現,20年后不予追究,但是如果公安機關立案后,就是跑100年也要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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