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
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jù);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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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場做出行政處罰的程序
行政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
出示執(zhí)法證件,表明執(zhí)法人員的身份;
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jù);
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行政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其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當事人對以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三、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有哪些?
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是適用簡易程序以外的行政處罰案件。具體講有下面幾種:
一是處罰較重的案件。所謂處罰較重,按行政處罰的種類來說,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證照、行政拘留以及數(shù)額較大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是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適用一般程序。而警告,是較輕的行政處罰,一般當場作出處罰就可以了。按照行政處罰的幅度來說,罰款數(shù)額對公民在50元以上,對法人1000元以上的罰款行政處罰,也要適用一般程序,執(zhí)法人員就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告行政機關,經過調查,依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給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警告及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都要依照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一般程序實施處罰。
二是情節(jié)復雜的案件。行政機關需要經過調查,才能搞清案情,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不能簡單適用簡易程序,對于這類行政處罰案件,執(zhí)法人員應當報告行政機關,按照一般程序處理。比如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xiàn)一書店出售淫穢書刊,執(zhí)法人員當場查獲的只有一兩本,除了沒收這幾本淫穢書刊外,執(zhí)法人員能不能對該書店當場作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執(zhí)法人員不能這樣處理這個案件。對于這樣的案件,執(zhí)法人員雖然只查獲一兩本淫穢書刊,但還是應當查清其淫穢書刊的來源、出售的總量以及出版、印刷環(huán)節(jié)上的問題。這都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調查,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是當事人對于執(zhí)法人員給予當場行政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執(zhí)法人員在處理較輕的行政處罰案件時,盡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是,遇有當事人認為執(zhí)法人員認定事實有錯誤,而執(zhí)法人員又與其爭執(zhí)不下,難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提交行政機關,按照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經過調查取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說明,執(zhí)法人員當場已經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而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應當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由行政機關依照一般程序再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jù)2015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fā)回重審、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相關知識】 行政訴訟原告應當在何時提出行政訴訟?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guī)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客觀:《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fā)回重審、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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