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是什么意思
支付令是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
或者說,支付令是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fa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支付令是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
或者說,支付令是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fa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什么叫支付令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的一種特殊法律程序。支付令的申請條件具體如下: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只能是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其他物的給付請求或者行為給付請求,不得適用督促程序;
2、請求給付的金錢和有價證券已到期并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根據的事實、證據的。尚未到期或者雖然到期,但數額不確定的債權不得適用督促程序;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也就是說,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肯定。
4、債務人在我國境內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督促程序的簡捷性決定了在整個督促程序中,對債務人而言,唯一的權利就是對支付令的書面異議權,如果支付令未能送達債務人,則債務人無法行使其對支付令的異議權,因此,支付令能送達債務人就成為適用督促程序的必要條件。但是,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的,債務人拒絕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
6、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該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指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況、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種類和數量、請求的事實及理由、向特定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表述。此次《民訴解釋》第427條對督促程序的管轄作出進一步規定,即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一個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7、債權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支付令申請書后5日內通知債權人不予受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支付令案件,不受債權金額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二百二十二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支付令是什么
支付令是法院適用督促程序的一種方式。所謂督促程序,又稱債務催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一種程序。督促程序是民事訴訟法中的一種非訟的特別程序。債務糾紛案件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爭議,對于此類案件,債權人可不通過通常的訴訟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以支付令的方式使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以簡便方式及時實現其債權。
申請支付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標的必須是金錢和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義務,即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4、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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